2018年1月3日 星期三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營造工程安全衛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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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月16日召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涉及建築工程頂樓樓板高度適用門檻公聽會,歡迎各界踴躍參加!

勞動部106年12月1日修正發布「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2條條文之丁類(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範圍,其中將【建築物高度50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應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修正為80公尺】。

依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對於該辦法之修正,應廣納社會各界專家學者對此修正之意見,謹訂於107年1月16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假內政部營建署召開公聽會,除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專案說明外,並歡迎專家學者及相關公會團體、工會團體等參加討論。洽詢電話:02-87712842 陳昭宏。

時段程序
14:20~14:30報到
14:30~14:40主持人致詞
14:40~15:00「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建築工程之工作場所審查範圍調整說明-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5:00~16:50綜合討論: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涉及建築工程頂樓樓板高度適用門檻
16:50~17:00結論




106-12-09

有關勞動部106121日修正發布「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2條條文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範圍(營造工程),近日各界紛表關心是否影響工地安全,勞動部表示,為降低營造工地職業災害,採取各類宣導、檢查及輔導等策略,近年營造業勞工職業災害千人率已逐年下降。本次審查範圍調整,主要係針對中型工程之工法成熟、設施改善及施工相對穩定部分,簡化文書審查程序,不再列入書面審查,轉換為強化現場監督檢查,於施工階段專案列管,增加勞檢頻率,違規重罰。

為持續降低營造業職業災害,勞動部說明,除增加勞檢頻率,違規重罰之外,並將加強營造業安全衛生精進作為如下:

一、政策法規面:(一)督促事業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於工程設計及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二)參照日本營造業管理模式,推動一定規模以上工程,建置營造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三)建置專屬網頁公布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及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以建立優良職業安全衛生案件及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之資訊公開機制,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

二、實務執行面:(一)研發出版各類施工安全技術教材,協助營造業者瞭解具體之安全衛生作業程序標準,(二)分別於北、中、南區成立營造安全衛生促進會,藉由母雞帶小雞機制提升施工安全技術及水準,(三)推動全國性職業安全卡制度,規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齊一相似危害作業之訓練內容,發給全國性職業安全卡,俾工地入場管制,以達成減災目標。

三、公共工程:加強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合作,不定期召開會議研商公共工程減災相關機制,並於每年辦理公共工程金安獎選拔,獎勵推動安全衛生優良之公共工程及人員,樹立學習典範,提升整體工安水準。

勞動部表示,自103年職業安全衛生署成立以來,營造業勞工職業災害千人率降幅達12.03%,有關近日各界對於營造工地安全衛生之關心,勞動部虛心接受外界的批評指教,今後將持續努力工安,為營造工地勞工安全把關,預防職業災害發生。








106-12-06

有關報載勞動部106121日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2條條文明顯放水一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特別澄清如下:

一、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2條規定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審查,係屬營造施工安全評估措施,考量1037月起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有要求事業單位於作業前應實施風險評估之規定,本次對於中型工程之工法成熟、施工相對穩定部分,納入修正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範圍,簡化文書審查程序,但強化現場監督檢查,不再列入書面審查之工程,於施工階段列管實施專案檢查,增加勞檢頻率,違規重罰,未有放水之虞。

二、本次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2條規定,已事前邀集各部會、相關工會團體及勞動檢查機構等單位召開2次會議,於徵詢各單位意見後,研擬修正草案,依法預告60天,符合法制作業程序。

職安署表示,另對於仍屬範圍內之重大工程,持續嚴審嚴查,以督促營造工程業者落實施工安全,防止職業災害發生,職安署感謝各界關心,共同努力工安。





勞動部(106121日)勞職授字第10602052702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三年五月二日依據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七次修正。有關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之營造工程,係針對風險性較高且規模較大之工程,將其列為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要求事業單位於 該場所作業前,應辦理施工安全評估及送勞動檢查機構審查,目的為藉由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機制,協助事業單位養成自我評估危害之能力及建立完善之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並掌握高風險營造工地,加強實施安全衛生檢查。

上述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範圍,於八十六年第一次修正迄今,已近二十年未曾檢討修正,考量目前事業單位安全評估能力及安全管理水準已明顯提升,且一百零三年修正施行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已規定每一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均應於設計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為協助事業單位強化自我評估危害能力,並落實施工安全現場之查核,就實務及社會發展,檢討現行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範圍,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第二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略

二、乙類:【略

三、丙類:【略

四、丁類: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

(三)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六)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第二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略

二、乙類:【略

三、丙類:【略

四、丁類: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


(三)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六)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修正說明

一、危險性工作場所分為甲、乙、丙及丁類,統計申請審查案件量,以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營造工程)最多(一百零五年度申請審查件占總件數約百分之九十二點六),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有別於甲、乙、丙三類,屬事前形式審查,且於八十六年第一次修正迄今,已近二十年未曾檢討修正。考量目前事業單位安全評估能力及安全管理水準已明顯提升,且九十七年修正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之一(一百零三年修正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及一百零三年修正施行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已規定每一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均應於設計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為配合行政院將法規鬆綁列為施政重點,推動法規「去管制化」,以簡化行政流程,並避免審查行政程序影響產業發展,爰就實務及社會發展,檢討現行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範圍風險較低部分予以鬆綁。

二、分析近三年申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案件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比例,其中以建築高度未達八十公尺、開挖深度未達十八公尺、橋墩跨距未達七十五公尺以上之單跨橋梁及模板支撐面積未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等工程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比例較低,故針對危害較低、工法較成熟部分,調整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範圍如下:(一)修正第四款第一目,將建築物高度調整至八十公尺以上。(二)修正第四款第二目,將僅具單跨之橋梁工程,調整其跨距至七十五公尺以上。(三)修正第四款第五目,將開挖深度調整至十八公尺以上,並刪除地下室層數規定。(四)修正第四款第六目,將模板支撐面積調整至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並刪除「模板支撐面積佔該層面積百分之六十」規定。

三、本次調整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範圍,簡化送勞動檢查機構事前審查流程之案件,預估事業單位及勞動檢查機構得節省審查作業時間約三十日。勞動檢查機構除原檢查列管方式及頻率未有減少外,預估修正後得減少審查案件人力,以投入防災檢查工作。至原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而於本次修正後排除審查之工程,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等規定,事業單位仍應於設計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並由勞動檢查機構於勞動檢查時,加強督導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