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0日 星期二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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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新聞


2018.04.10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經紀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並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至於辨識方式得視經紀業者有無於營業處所張貼合法業者辨識標誌或揭示下列文件:(一)經紀業許可文件。(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四)報酬計收標準及收取方式(僅經營代銷業務者免揭示)。另本府地政處表示: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協商政府推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政策,維護不動產交易市場秩序,便利消費者辨識合法經紀業,保障交易者權益,也定有認證標章供民眾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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