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5日 星期六

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系統


臺北市營造工地自主管理認證標章

臺北市108年度營造工地自主管理認證標章施行計畫


附錄二

臺北市108年度營造工地自主管理認證標章施行計畫

壹、緣由

營造工程的工項繁雜,專業及協力廠商所需人數眾多,加上勞工流動率高,現場若缺乏有效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將增加發生職業災害的機率。職業安全衛生法明訂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為達到有效降低檢查人力、監督各工地之職業安全衛生事項及有效監督具高危險性之營造作業,並使本市營造事業單位主動建立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機制,爰訂定本計畫,藉由營造工地自主管理認證標章,期能提升本市營造工地安全衛生水準,進而降低職業災害之發生,達到「安全城市健康臺北」之願景。

貳、目的

一、落實事業單位之自主管理,提升工地安全衛生之自我稽查頻率及水準,以期降低營造工地職業災害之發生。

二、喚醒事業單位管理階層對職業安全衛生之重視與支持,提升事業單位總機構之安全衛生稽核能力。

三、增進檢查機構與事業單位之關係,由對立轉換為相互合作之伙伴關係。

四、透過同業間互相觀摩與良性競爭,提升業界整體職業安全衛生水準。

、實施期間

10811日起至1081231日止。

肆、辦理單位

一、督導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伍、工地分級考核評選

對於參加自主管理之工地,依其職業安全衛生執行實際狀況評選考核結果,區分為甲等、優等共2種等級:

一、甲等自主管理工地為下列條件之一:

()事業單位總機構確實執行自主管理稽查,將成果回報幹部之執行規劃組。

()參加本市營造工地自主管理策略聯盟運作機制(運作章程詳如附件1),並參與本處「臺北市職業安全衛生學院」,且每月向策略聯盟盟主回報成果。

()施工進度已達全面開挖者。

二、優等自主管理工地須具備下列條件:

()事業單位總機構確實執行自主管理稽查,並參與互稽制度,將成果回報幹部之執行規劃組。

()參加本市營造工地自主管理策略聯盟運作機制(運作章程詳如附件1),並參與本處「臺北市職業安全衛生學院」,且每月向策略聯盟盟主回報成果。

()以識別證或刷卡方式建立工地進出管制,並將人員進出場管制紀錄(參考格式如附表2)留存工地備查。

()加入本市勞動安全視訊監控系統(CCTV)

()確實依據「建築工程模板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施工架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移動梯及合梯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及「營造工地電氣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辦理者。

()高度達7層樓或20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組配或拆除、異常氣壓作業、高度7公尺以上模板支撐組拆作業、高度2公尺以上擋土支撐組立拆除作業、外牆施工架組立拆除、室內挑高排架、鋼骨工程吊料平臺爬升作業及地下結構物模板、鋼筋吊料作業,應於作業3日前通報本處。

()符合前述()()項條件,並連續2個月本處檢查未遭停工或罰鍰處分之甲等工地,晉升為優等工地;或經本處督導檢查成績60分以上之工地。

三、考評機制:

()遭本處檢查停工或違反事項涉及罰鍰處分之工地。

()發生重大災害(指工作者或雇主等因災害死亡或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24小時以上之災害。)之優等工地。

()經本處督導檢查成績未達60分之工地。

()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等之優等工地,所屬同一事業單位之其他優等工地,一律降為甲等工地並列管6個月(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工地永不予列等)3年內發生2次重大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總機構停權1年,總機構仍得參加策略聯盟,惟1年內不得參與自主管理晉升機制(停權滿1年後重新提報)

()符合前述()()項條件者,不得列為優等以上工地。

陸、實施方式

一、本處以發送電子報、網頁公告等方式,或利用實施勞動檢查、辦理教育訓練及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等機會,提供事業單位明瞭本計畫內容,鼓勵事業單位積極參與自主管理認證。

二、未曾參與本處自主管理稽查檢查計畫,且有意願成為優等工地之事業單位,可主動填具申請表(如附表1)向本處提出申請,其位於本市轄內所屬工地,應全數加入(未開工、施工進度未達全面開挖者及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工地除外)。本處由科室主管前往事業單位召開計畫說明會,介紹本計畫意涵及實施方式,並擇日由事業單位總機構之職安管理部門派員與本處檢查員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前往其所屬工地實施稽查及輔導。本處再依各工地狀況分別予以考核。

三、曾參與本處自主管理稽查檢查計畫,且有意願成為優等工地之事業單位,每年年初需填具申請表(如附表1)向本處提出申請。其位於本市轄內所屬工地,應全數加入(未開工及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工地除外),期間若有變動,需於月底填具申請表提出變更申請,本處再依各工地狀況及檢查紀錄等分別予以考核。

四、事業單位總機構稽查人員應定期至所屬工地稽查(每2週至少1次),並將稽查結果填寫於「臺北市營造工程事業單位總機構自行稽查表」(如附表3),每個月就所屬工地查核其中每工地一次可以CCTV代替(如附表3-1)。如發現缺失,總機構稽查人員應召集工地負責人,檢討缺失並研議改善方法,工地負責人須依稽查結果填寫「臺北市營造工程稽查改善結果回報單」(如附表4),並回報總機構,總機構稽查人員確認已改善後,應儘速將稽查表與改善結果回報單之電子檔上傳至本處。不得由工地人員代替總機構實施稽查,亦不得累積1個月後再回報,有前述情形者,本處將取消晉升優等工地資格。

五、優等工地完工後,如於施工期間未曾發生重大災害,亦未經本處降級2次以上者,將推薦為年度優良工地頒獎表揚。經本處評選總成績最優單位與人員者,將推薦為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或人員,亦將予以頒獎表揚。

六、工地發生重大災害時,本處將對發生災害事業單位所屬位於本市之工地,全部予以降級,並將全面實施勞動檢查。

七、本處採風險分級管理,甲等工地除依「臺北市營造工地分級勞動檢查要點」實施勞動檢查外,並加強輔導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強化工地內部自主管理機制。而績優之優等工地,除非發生災害及遇專案檢查、市民檢舉、勞工申訴等情形,檢查員不主動前往實施勞動檢查,以避免檢查人力之浪費,惟仍由本處技正以上人員組成機動小組,不定期以輔導方式實施督導,並填寫臺北市營造事業單位自主稽查督導表(如附表5),督促工地確實依職安衛規定辦理。

八、優等工地應對其他優等工地進行互相稽查(稽查表如附表6),原則上工地之間不可對稽,如甲工地稽核乙工地,乙工地則不可稽核甲工地;本處將不定期抽查稽查品質,對於稽查品質優良者,將函請其公司敘獎,並得列為本市勞動安全獎表揚對象;而對於稽查無缺失之稽查或被稽工地,本處得列為優先抽查督導對象。另優等工地每月總機構原應實施2次內稽,因現已有1次互稽(外稽),所以只需1次內稽,即回報內稽、外稽各1次,至於甲等工地因未參與互相稽查,每月總機構仍維持2次內稽。

九、本處每月定期上網公告「自主管理工地」名冊,以鼓勵事業單位積極維持此份榮耀。

 

柒、期程管制圖表

     預定進度

工作項目

107

108

12

1~12

計畫撰寫及核定

 

計畫實施

 

 

捌、需求人力

108年預計參加本處營造工地自主管理認證標章施行計畫之營造工程約55個工地。故需檢查員人力0.93人(444工地次【27個工地「優等總數」*4次(至107年度底初、複檢4次)+28個工地「甲等總數」*12次(至107年度底初、複檢12次)】/每人每年480工地次)。

玖、效益目標

一、輔導事業單位落實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並與之建立防災共同願景。

二、增加營造事業單位總機構對其承造之工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檢查頻率,可減輕政府勞動檢查人力負荷,進而對職安設施做的較差之營造工地增加檢查頻率,達成臺北市營造工地優質的工作環境。

三、激發自主稽查營造工地爭取「優等自主管理工地」之榮譽心,營造良性競爭環境;並同時給予做不好就改列「自主管理甲等工地」之無形壓力,督促其更重視營造工地勞工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四、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健全臺北市營造工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提升職業安全衛生文化,進而降低職業災害的發生。

五、灌輸自主管理策略聯盟工地,安衛要以身作則之觀念,沒有任何例外理由,讓「投資工安」深化為治理公司重要環節的具體展現。

六、對寶貴的「防災知識」進行整合,形成知識管理,使所有的策略聯盟工地不僅只是know-how,更能know-why,透過互助會分享企業內部的優勢及劣勢,及瞭解來自外部的機會與威脅。

拾、年度結束時,俟計畫執行狀況及結果,獎勵執行本計畫有功人員。

拾壹、經費來源

本項所需費用由本處108年度預算職業安全衛生-職業安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貳、本計畫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事業單位名稱:                總機構自主稽查人員姓名:      職稱:      部門:        

聯絡電話:       (分機:   )行動:       傳真:      E-mail:                    

申請自主稽查工地
工程名稱(含建號)

工程地點
或工務所地址

工地電話
及傳真

工地主任姓名
及行動電話

安衛人員姓名
及行動電話

承攬規模
(
金額)

公共
工程

丁類
危評

平行
包商

目前施工進度
及完成比率

預定完工年月

 

 

 

 

 

 

一億以下
一至十億
十億以上




未開工已全面開挖

結構   □裝修

           (  %)

/

 

 

 

 

 

 

一億以下
一至十億
十億以上




未開工已全面開挖

結構   □裝修

           (  %)

/

 

 

 

 

 

 

一億以下
一至十億
十億以上




未開工已全面開挖

結構   □裝修

           (  %)

/

除未開工、施工進度未達全面開挖者及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工地,事業單位於本市轄內所屬全部新建工程應填入申請表。

事業單位總機構確實執行自主管理稽查,並參與互助會互稽制度且依規定將成果回報幹部之執行規劃組。

參加本市營造工地自主管理策略聯盟運作機制,並參與本處「臺北市職業安全衛生學院」,且每月向策略聯盟盟主回報成果。

優等自主管理工地須具備下列條件:

以識別證或刷卡方式建立工地進出管制,並將人員進出場管制紀錄留存工地備查。

加入本市「勞動安全視訊監控系統(CCTV)」。

確實依據「建築工程模板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施工架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移動梯及合梯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 事項」及「營造工地電氣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辦理者。

高度達7層樓或20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組配或拆除、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異常氣壓作業、高度7公尺以上模板支撐組拆作業、高度2公尺以上擋土支撐組立拆除作業、外牆施工架組立拆除、室內挑高排架、鋼骨工程吊料平臺爬升作業及地下結構物模板、鋼筋吊料作業,應於作業3日前通報本處。

符合前述條件,並連續2個月本處檢查未遭停工或罰鍰處分之甲等工地,晉升為優等工地;或經本處督導檢查成績60分以上之工地。

            臺北市營造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主稽查工地申請表            (附表1)

  請總機構稽查人員以電腦詳填正確資料(不接受工地個別填報),並傳送本處(FAX:33930772)

108.1.3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製

 

                                                                       日期:        

 

申請自主稽查工地
工程名稱(含建號)

工程地點
或工務所地址

工地電話
及傳真

工地主任姓名
及行動電話

安衛人員姓名
及行動電話

承攬規模
(
金額)

公共
工程

丁類
危評

平行
包商

目前施工進度
及完成比率

預定完工年月

 

 

 

 

 

 

一億以下
一至十億
十億以上




未開工 已全面開挖

結構   □裝修

           (  %)

/

 

 

 

 

 

 

一億以下
一至十億
十億以上




未開工已全面開挖

結構   □裝修

           (  %)

/

 

 

 

 

 

 

一億以下
一至十億
十億以上




未開工已全面開挖

結構   □裝修

           (  %)

/

 

 

 

 

 

 

一億以下
一至十億
十億以上




未開工已全面開挖

結構   □裝修

           (  %)

/

 

 

 

 

 

 

一億以下
一至十億
十億以上




未開工已全面開挖

結構   □裝修

           (  %)

/

 

 

 

 

 

 

一億以下
一至十億
十億以上




未開工已全面開挖

結構   □裝修

           (  %)

/

 

 

 

 

 

 

一億以下
一至十億
十億以上




未開工已全面開挖

結構   □裝修

           (  %)

/

 

 

 

 

 

 

一億以下
一至十億
十億以上




未開工已全面開挖

結構   □裝修

           (  %)

/

 

 

 

 

 

 

一億以下
一至十億
十億以上




未開工已全面開挖

結構   □裝修

           (  %)

/

 

 

 

 

 

 

一億以下
一至十億
十億以上




未開工已全面開挖

結構   □裝修

           (  %)

/

  臺北市營造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主稽查工地申請表  (續頁)                                    


        ○○新建工程人員進出場管制表 (附表2)

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廠商名稱

工種

勞工姓名

職稱

個人防護具

勞工保險

教育訓練

進場時間
(時分)

出場時間
(時分)

1

 

 

 

 

安全帽安全帶____

 

 

2

 

 

 

 

安全帽安全帶____

 

 

3

 

 

 

 

安全帽安全帶____

 

 

4

 

 

 

 

安全帽安全帶____

 

 

5

 

 

 

 

安全帽安全帶____

 

 

6

 

 

 

 

安全帽安全帶____

 

 

7

 

 

 

 

安全帽安全帶____

 

 

8

 

 

 

 

安全帽安全帶____

 

 

9

 

 

 

 

安全帽安全帶____

 

 

10

 

 

 

 

安全帽安全帶____

 

 

11

 

 

 

 

安全帽安全帶____

 

 

12

 

 

 

 

安全帽安全帶____

 

 

13

 

 

 

 

安全帽安全帶____

 

 

14

 

 

 

 

安全帽安全帶____

 

 

15

 

 

 

 

安全帽安全帶____

 

 

 

說明:本表格經工地主任核閱後,由安衛管理員製檔存查。

工地主任:                        安衛管理員:                        檢查人員:


   臺北市營造工程事業單位總機構自行稽查表    (附表3)

事業單位:                   稽查人員職稱姓名:            日期:        

工程名稱:                                 工地地址:                                     

 

項目                    

項次

                                         

法令依據

檢查結果

自主管理

1

有無對各施工項目、機具及設備訂定合宜之自動檢查表?是否定期實施檢查發現缺失?能否追蹤改善?

職安管理辦法
79

 

2

是否於施工前告以書面知承攬人及勞工有關其作業內容、工作環境、應注意之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應採取之防災措施?

職安法26

3

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是否辦理下列各項措施:A、設協議組織及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每日進行協議,並告知當日作業必要之防災措施。B、每日聯合下包現場負責人巡視工作場所並留存紀錄備查。C、每日協調、聯繫、調整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D、危險性機械及高危險作業採進場許可管制。E、協助下包訓練營造作業主管並指導其確實在場監督指揮作業。

職安法271

4

是否確實執行危險性機械、個人防護具、作業主管及勞工進場等之管理?

職安法274

5

對於一般及特殊作業勞工是否對其施以從事各該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留存記錄備查?(含原事業單位及下包商勞工)

職安法32

6

鋼構組配、模板支撐、施工架組配、擋土支撐、隧道挖掘及襯砌時,是否指定合格之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監督、指揮?作業勞工是否確實使用安全帽、安全帶等防護具?

營造標準
41
74102133149

7

露天開挖前是否訂定合適之開挖計畫並據以實施?(包括開挖方法、順序、進度、機械、水位降低、土壓觀測等內容)

營造標準63

8

隧道坑道開挖前是否訂定合適之施工計畫並據以實施?(包括開挖方法、順序、時機、支撐、換氣、照明、通訊、防火、湧水等內容)

營造標準80

9

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有墜落之虞者,是否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營造標準17

墜落防止

1

屋頂、樓版四周、樓梯、牆面、管道間、電梯直井、機坑、工作台、擋土支撐、施工構台、鋼樑、橋樑墩柱及上部結構等開口部分之邊緣是否設置欄杆防護?

營造標準19

 

2

勞工於樑底模、擱柵等高處作業時,是否設置足夠防墜措施?

營造標準19

3

鋼構建築於鋼承板(DECK)鋪設前,是否於每樓層鋼樑下緣張設安全網?
結構物四周之安全網是否延距離伸以防拋物線效應,或設置垂直式安全網?

營造標準1922151

4

施工架組配拆除、裝設安全網或安全母索、或於施工架、樑底模、鋼構、開口部等高處從事作業而無法設置護欄時,是否詳細規畫作業程序?是否設置安全網防墜措施?或設安全母索並使勞工確實佩掛安全帶、安全帽?

設施規則281

5

每一層支撐完成後,是否嚴禁人員於2公尺以上之安全支撐上行走?或由支柱之爬梯直接上下?(設有防墜措施除外)

設施規則281

6

設置之護欄是否高度大於90公分且為固定式?有否設置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杆柱及杆件之強度及錨錠符合規定?護欄前方2公尺內樓地板未堆放物料、設備?

營造標準20

7

設置之護蓋是否固定?柵條間隔小於3公分?表面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營造標準21

8

安全帶之材料、強度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母索之強度、設置是否符合規定?

營造標準23

9

無法藉梯子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高處營造作業,有否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進行作業,有否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

營造標準39條設施規則225

10

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是否設置安全之上下設備?

設施規則228

11

使用之合梯是否符合規定?是否以合梯當作上下設備?是否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設施規則230

倒塌崩塌防止

1

1.   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系統式施工架及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是否由專任工程人員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簽章確認,並繪製施工圖說,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核機制?

營造標準40

 

2

施工架是否以斜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是否與構造物妥實連接?

營造標準45

3

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是否依規定辦理: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其構架方式應依國家標準之規定辦理。勞工於其上作業時不得移動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

營造標準59

4

供作模板支撐之材料,是否未有明顯之損傷、變形或腐蝕?

營造標準130

5

3.   5公尺以上且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模板支撐之構築,是否依相關法規所定具有建築、結構等專長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前述以外之模板支撐,是否由專人,妥為安全設計及簽章確認之?是否繪製施工圖說、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營造標準131

6

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於高度超過3.5公尺時,有否於每2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水平繫條並妥善固定?是否使用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未以鋼筋替代)?

營造標準135

7

以鋼管施工架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有否於鋼管架間設置交叉斜撐材?是否依規定設置水平繫條、橫架?上端是否置鋼製頂板並固定於貫材?支撐底部是否以可調型基腳座鈑調整在同一水平面?

營造標準136

8

鋼柱吊裝假固定時,於解脫柱頂吊鉤前,有否於同時兩個以上方向予以穩固?

以起重機吊掛、組配而無自動脫鉤裝置時,有否設置施工架供作業人員安全上下以鬆脫吊具?

營造標準148

9

2.   露天開挖作業,其垂直開挖最大深度是否妥為設計?如其深度在1.5公尺以上者,是否設擋土支撐,並繪製施工圖說,指派或委請具有地質、土木等專長人員簽章確認其安全性後按圖施作之?

營造標準71

感電防止

1

使用對地電壓在150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是否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30ma0.1sec)並能確實動作之漏電斷路器

設施規則243

 

2

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之虞,有否設置防止絕緣破壞或老化等防止感電危害之設施?用電電線是否架高?電線是否使用電纜線且未有破皮、接頭?

設施規則246

3

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有否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二次側電壓應低於25V)?

設施規則250

4

於架空電線之接近場所作業是否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套管?

設施規則263

危險性機械

1

使用之大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包括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吊籠等)是否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中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是否自行實行荷重試驗並留存紀錄?

職安法161
起重機具安全規則945

 

2

操作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危險性機械之人員、吊籠操作人員是否曾受過相關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取得合格證照?

職安法27
1
4

3

操作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之固定式、移動式起重機之人員、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使用起重機具從事指揮、吊掛作業人員有否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取得合格證照?

教育訓練規則1113~7

4

起重機是否使用符合規定之鋼索、纖維索等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有否標示最高負荷值?有無防止吊物脫落之裝置?是否裝置過捲預防裝置?

設施規則991019189

5

起重機具於運轉時,是否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有否指派專人指揮、設置警告標示及安全作業半徑?

設施規則92

6

升降機升降路各樓之出入口有否裝置構造堅固平滑之門及連鎖裝置?

設施規則93

7

移動式起重機,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是否採取規定之防墜落措施(安全帶、搭乘設備等)?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是否委託專業機構簽認或在有效期限內?搭乘設備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之損傷是否有害結構安全?是否訂定作業標準或檢核表?

設施規則106

缺氧危險作業

1

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是否訂定危害防止計畫?(包括危害確認、通風換氣、濃度測定、危害隔離及防止措施、作業方法、安全管制、作業許可程序、設備及作業檢點、緊急應變措施等)

設施規則

29條之1

 

2

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是否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

缺氧規則4

3

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是否有適當換氣設施?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是否在18%以上?

缺氧規則5

4

於缺氧環境作業對進出該場所勞工有否予以逐一點名登記?是否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缺氧危險場所?

缺氧規則17

5

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是否有監視人員及缺氧作業主管在場監督作業?

缺氧規則20

6

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是否於作業前施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缺氧規則24

7

勞工於缺氧危險作業是否置備呼吸防護具、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等設備供勞工緊急避難或救援人員使用?

缺氧規則27

其他

1

走道、樓梯或工作場所是否堆積材料、防礙勞工進出?照明是否達50米燭光以上?

設施規則313

 

2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有否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營造標準11條之1

3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是否設置拉開式大門並標示禁止無關人員擅入?是否設管制人員,管制人員有防護具、車輛機械具許可要件?

營造標準11

4

施工構台上之載重限制是否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荷重限制及避免不均衡現象?

營造標準46

5

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是否依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或設置設施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有否置交通引導人員?

設施規則
21條之1

6

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於從事挖掘公路作業,是否訂定交通維持計畫並送當地政府審查?是否依計畫設置交通管制設施?作業人員是否戴安全帽、穿著顏色鮮明之施工背心?夜間作業時,安全帽、施工背心是否有反光帶以利辨識?

設施規則
21條之2

7

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有否將其外伸撐座完全伸出,並採取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路肩之崩塌等必要措施?勞工是否佩帶安全帶?

設施規則
128條之1

8

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時,有否設計資料及強度計算書有否標示最高負荷?吊鉤或吊具是否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錨錠及吊掛用之吊具有異狀時是否立即修換?是否嚴禁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是否設有防止過捲裝置?

設施規則
155條之1

9

是否依經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之施工計畫施工及設置安全措施?

勞檢法26

 

檢查結果意見

工地執行單位意見

本次檢查共計     項缺失,敬請改善。

工地主任簽名:            

稽查人員簽名:

 

 

 

臺北市營造工程事業單位總機構自行稽查

安全視訊監控系統監看紀錄表        (附表3-1)

事業單位:            稽查人員職稱姓名:              日期:        

工程名稱:                            工地地址:                               

攝影機編號:                        監看時間:     時    分至    時   

監看畫面施作廠商及工種:                                                           

通知改善時間:(無缺失者免填)

置放監看畫面截圖

違反法

條說明

監看畫面無缺失者填無缺失

置放監看畫面截圖

違反法

條說明

 

 (表格自行增列)

北市營造工程稽查改善結果回報單  (附表4)

回報日期:        

事業名稱

 

稽查日期

 

稽查人員

 

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稽查缺失事項:

 

缺失改善說明:

臺北市營造事業單位自主稽查督導表(附表5)

事業單位:                                                      

督導日期:              

工程名稱:                                                     

督導人員職稱姓名:

工程地址:

檔號:

 ※重點督導項目:

項次

建議加強事

備註

1

屋頂、樓版四周、樓梯、牆面、管道間、電梯直井、機坑、工作台、擋土支撐、施工構台、鋼樑、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等開口部分之邊緣是否設置欄杆防護?

違反營19、營11-1、設243、設281等條款,依規定罰鍰處分。

2

勞工於樑底模、格柵等高處作業時,是否設置足夠防墜措施?

3

鋼構建築於鋼承板(DECK)鋪設前,是否於每樓層鋼樑下緣張設安全網?
結構物四周之安全網是否延距離伸以防拋物線效應,或設置垂直式安全網?

4

施工架組配拆除、裝設安全網或安全母索、或於施工架、樑底模、鋼構等高處從事作業而無法設置護欄時,是否詳細規畫作業程序?是否設置安全網防墜措施?或設安全母索並使勞工確實佩掛安全帶、安全帽?

5

使用對地電壓在150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是否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30mA0.1sec)並能確實動作之漏電斷路器

6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有否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7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是否設置拉開式大門並標示禁止無關人員擅入?是否設管制人員,管制人員有防護具、車輛機械具許可要件?

8

起重機具之運轉時,是否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一般督導項目:

項目

項次

建議加強事

備註

自主管理20%)

1

有無對各施工項目、機具及設備訂定合宜之自動檢查表?是否定期實施檢查發現缺失?能否追蹤改善?

違反職27條依規定罰鍰處分。

2

是否於施工前告以書面知承攬人及勞工有關其作業內容、工作環境、應注意之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應採取之防災措施?

3

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是否辦理下列各項措施:A、設協議組織及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每日進行協議,並告知當日作業必要之防災措施。B、每日聯合下包現場負責人巡視工作場所並留存紀錄備查。C、每日協調、聯繫、調整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D、危險性機械及高危險作業採進場許可管制。E、協助下包訓練營造作業主管並指導其確實在場監督指揮作業。

4

對於一般及特殊作業勞工是否對其施以從事各該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留存記錄備查?(含原事業單位及下包商勞工)

5

鋼構組配、模板支撐、施工架組配、擋土支撐、隧道挖掘及襯砌時,是否指定合格之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監督、指揮?作業勞工是否確實使用安全帽、安全帶等防護具?

得分

 

6

 

墜落防止20%)

1

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是否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並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2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是否採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違反設281條依規定罰鍰處分。

2

設置之護欄是否高度大於90公分且為固定式、有設置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杆柱及杆件之強度及錨錠符合規定、護欄前方2公尺內樓地板未堆放物料、設備?

3

設置之安全網之材料、強度及張掛方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CNS 14252 Z2115)?

4

安全帶之材料、強度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母索之強度、設置是否符合規定?

5

無法藉梯子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高處營造作業,有否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進行作業,有否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

6

雇主使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工作台寬度是否在40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板料,板料與施工架間縫隙是否大於3公分。

7

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是否設置安全之上下設備?

8

使用之合梯是否符合規定?

9

使用之移動梯,是否符合規定(□(1)堅固構造、□(3)寬度30公分以上、□(4)防止滑溜或轉動之必要措施)。

10

 

得分

 

 

感電防止20%)

1

配電箱是否依電壓分類設置插座?是否上鎖管制?

 

2

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之虞,有否設置防止絕緣破壞或老化等防止感電危害之設施?用電電線是否架高?電線是否使用電纜線且未有破皮、接頭?

3

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有否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二次側電壓應低於25V)?

4

於架空電線之接近場所作業是否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套管?

得分

 

倒塌崩塌防止10%)

1

施工架是否以斜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是否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壁連座是否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所設計同等強度之繫牆材。

 

2

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系統式施工架及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是否由專任工程人員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簽章確認,並繪製施工圖說,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核機制?

3

露天開挖作業,其垂直開挖最大深度是否妥為設計?如其深度在1.5公尺以上者,是否設擋土支撐,並繪製施工圖說,指派或委請具有地質、土木等專長人員簽章確認其安全性後按圖施作之?

4

     5公尺以上且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模板支撐之構築,是否依相關法規所定具有建築、結構等專長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前述以外之模板支撐,是否由專人,妥為安全設計及簽章確認之?是否繪製施工圖說、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5

以一般鋼管為模板支撐時:□(1)高度每2公尺內是否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水平繫條、□(2)上端支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是否置鋼製頂板,並固定於貫材。

6

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於高度超過3.5公尺時,有否於每2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水平繫條並妥善固定?是否使用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未以鋼筋替代)?

7

以鋼管施工架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有否於鋼管架間設置交叉斜撐材?是否依規定設置水平繫條、橫架?上端是否置鋼製頂板並固定於貫材?支撐底部是否以可調型基腳座鈑調整在同一水平面?

8

以型鋼之組合鋼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1)高度超過4公尺時,是否於每隔4公尺以內向二方向設置足夠強度之水平繫條,並防止支柱之移位、□(2)上端支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是否置鋼製頂板,並固定於貫材。

得分

 

9

 

危險性機械10%)

1

使用之大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包括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吊籠等)是否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中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是否自行實行荷重試驗並留存紀錄?

 

2

操作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危險性機械之人員、吊籠操作人員是否曾受過相關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取得合格證照?

3

操作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之固定式、移動式起重機之人員、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使用起重機具從事指揮、吊掛作業人員有否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取得合格證照?

4

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90)未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91)未設有過捲預防裝置。

5

起重機是否使用符合規定之鋼索、纖維索等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有否標示最高負荷值?有無防止吊物脫落之裝置?是否裝置過捲預防裝置?

得分

 

6

移動式起重機,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是否採取規定之防墜落措施(安全帶、搭乘設備等)?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是否委託專業機構簽認或在有效期限內?搭乘設備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之損傷是否有害結構安全?是否訂定作業標準或檢核表?

缺氧作業10%)

1

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是否訂定危害防止計畫?(包括危害確認、通風換氣、濃度測定、危害隔離及防止措施、作業方法、安全管制、作業許可程序、設備及作業檢點、緊急應變措施等)

 

2

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是否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

3

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是否有適當換氣設施?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是否在18%以上?

4

於缺氧環境作業對進出該場所勞工有否予以逐一點名登記?是否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缺氧危險場所?

5

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是否有監視人員及缺氧作業主管在場監督作業?

得分

 

其他10%)

1

走道、樓梯或工作場所是否堆積材料、防礙勞工進出?照明是否達50米燭光以上?

 

2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等,有否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3

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是否依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或設置設施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有否置交通引導人員?

4

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於從事挖掘公路作業,是否訂定交通維持計畫並送臺北市政府審查?是否依計畫設置交通管制設施?作業人員是否戴安全帽、穿著顏色鮮明之施工背心?夜間作業時,安全帽、施工背心是否有反光帶以利辨識?

5

對於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未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6

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時,有否設計資料及強度計算書?是否標示最高負荷?吊鉤或吊具有否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吊具有異狀時立即修換?是否嚴禁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設有防止過捲裝置?

屬指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營造工程是否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

8

是否依經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之施工計畫施工及設置安全措施?

 

9

設置之護蓋:□(1)未有能使人員及車輛安全通過之強度 □(2)未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 □(6)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未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10

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未設安全防護設備(覆蓋),且未依機械器具防護標準規定辦理。

得分

 

11

 

 

檢查結果意見

工地執行單位意見

       項缺失,成績:       

                                                

 

 

 

 

 

 

 

                                     

 

 

 

                                      督導人員簽名:

工地負責人簽名:                              

正常須加強極差

優等工地稽查成績未達60者,將降級為甲等工地。

 

督導人員簽名:

事業單位總機構意見

事業單位負責人簽名:                          

 

臺北市營造事業單位互相稽查檢查表 (附表6)

事業單位:                                                     

督導日期:               

工程名稱:                                                     

督導人員職稱姓名:

工程地址:

檔號:

 ※重點督導項目:

項次

建議加強事

備註

1

屋頂、樓版四周、樓梯、牆面、管道間、電梯直井、機坑、工作臺、擋土支撐、施工構臺、鋼樑、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等開口部分之邊緣是否設置欄杆防護?

 

2

勞工於樑底模、格柵等高處作業時,是否設置足夠防墜措施?

3

鋼構建築於鋼承板(DECK)鋪設前,是否於每樓層鋼樑下緣張設安全網?
結構物四周之安全網是否延距離伸以防拋物線效應,或設置垂直式安全網?

4

施工架組配拆除、裝設安全網或安全母索、或於施工架、樑底模、鋼構等高處從事作業而無法設置護欄時,是否詳細規畫作業程序?是否設置安全網防墜措施?或設安全母索並使勞工確實佩掛安全帶、安全帽?

5

使用對地電壓在150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是否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30mA0.1sec)並能確實動作之漏電斷路器

6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有否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7

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高度5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有無置備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建立查驗機制?

8

起重機具之運轉時,是否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一般督導項目:

項目

項次

建議加強事

備註

自主管理20%)

1

有無對各施工項目、機具及設備訂定合宜之自動檢查表?是否定期實施檢查發現缺失?能否追蹤改善?

 

2

是否於施工前告以書面知承攬人及勞工有關其作業內容、工作環境、應注意之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應採取之防災措施?

3

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是否辦理下列各項措施:A、設協議組織及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每日進行協議,並告知當日作業必要之防災措施。B、每日聯合下包現場負責人巡視工作場所並留存紀錄備查。C、每日協調、聯繫、調整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D、危險性機械及高危險作業採進場許可管制。E、協助下包訓練營造作業主管並指導其確實在場監督指揮作業。

4

對於一般及特殊作業勞工是否對其施以從事各該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留存記錄備查?(含原事業單位及下包商勞工)

5

鋼構組配、模板支撐、施工架組配、擋土支撐、隧道挖掘及襯砌時,是否指定合格之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監督、指揮?作業勞工是否確實使用安全帽、安全帶等防護具?

得分

 

6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是否設置拉開式大門並標示禁止無關人員擅入?是否設管制人員,管制人員有防護具、車輛機械具許可要件?

墜落防止20%)

1

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是否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2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是否採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2

設置之護欄是否為固定式且高度大於90公分?設置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杆柱及杆件之強度及錨錠符合規定、護欄前方2公尺內樓地板未堆放物料、設備及使用合梯等作業?

3

設置之護蓋是否有能使人員及車輛安全通過之強度?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
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是否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4

設置之安全網之材料、強度及張掛方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CNS 14252 Z2115)?

5

安全帶之材料、強度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母索之強度、設置是否符合規定?

6

不能藉梯子、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2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有否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7

高度2公尺以上施工架之工作臺寬度是否在40公分以上?踏板間縫隙是否小於3公分?

8

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是否設置安全之上下設備?

施工架任一處步行至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是否30公尺以下?

9

使用之合梯是否符合規定?是否以合梯當作上下設備?是否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得分

 

10

使用之移動梯,是否符合規定?

11

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是否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感電防止20%)

1

配電箱是否依電壓分類設置插座?是否上鎖管制?

 

2

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之虞,有否設置防止絕緣破壞或老化等防止感電危害之設施?用電電線是否架高?電線是否使用電纜線且未有破皮、接頭?

3

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有否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二次側電壓應低於25V)?

4

於架空電線之接近場所作業是否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套管?

得分

 

5

 

倒塌崩塌防止10%)

1

施工架是否以斜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是否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壁連座是否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所設計同等強度之繫牆材。

 

2

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系統式施工架及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是否由專任工程人員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簽章確認,並繪製施工圖說,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核機制?

3

露天開挖作業,其垂直開挖最大深度是否妥為設計?如其深度在1.5公尺以上者,是否設擋土支撐,並繪製施工圖說,指派或委請具有地質、土木等專長人員簽章確認其安全性後按圖施作之?

4

     5公尺以上且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模板支撐之構築,是否依相關法規所定具有建築、結構等專長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前述以外之模板支撐,是否由專人,妥為安全設計及簽章確認之?是否繪製施工圖說、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5

以一般鋼管為模板支撐時:□(1)高度每2公尺內是否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水平繫條、□(2)上端支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是否置鋼製頂板,並固定於貫材。

6

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於高度超過3.5公尺時,有否於每2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水平繫條並妥善固定?是否使用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未以鋼筋替代)?

7

以鋼管施工架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有否於鋼管架間設置交叉斜撐材?是否依規定設置水平繫條、橫架?上端是否置鋼製頂板並固定於貫材?支撐底部是否以可調型基腳座鈑調整在同一水平面?

8

以型鋼之組合鋼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1)高度超過4公尺時,是否於每隔4公尺以內向二方向設置足夠強度之水平繫條,並防止支柱之移位、□(2)上端支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是否置鋼製頂板,並固定於貫材。

得分

 

9

以木材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是否依規定方式連接、使用牽引板、底部固定、設置水平繫條。

危險性機械10%)

1

使用之大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包括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吊籠等)是否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中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是否自行實行荷重試驗並留存紀錄?

 

2

操作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危險性機械之人員、吊籠操作人員是否曾受過相關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取得合格證照?

3

操作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之固定式、移動式起重機之人員、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使用起重機具從事指揮、吊掛作業人員有否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取得合格證照?

4

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90)未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91)未設有過捲預防裝置。

5

起重機是否使用符合規定之鋼索、纖維索等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有否標示最高負荷值?有無防止吊物脫落之裝置?是否裝置過捲預防裝置?

得分

 

6

移動式起重機,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是否採取規定之防墜落措施(安全帶、搭乘設備等)?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是否委託專業機構簽認或在有效期限內?搭乘設備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之損傷是否有害結構安全?是否訂定作業標準或檢核表?

缺氧危險作業10%)

1

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是否訂定危害防止計畫?(包括危害確認、通風換氣、濃度測定、危害隔離及防止措施、作業方法、安全管制、作業許可程序、設備及作業檢點、緊急應變措施等)

 

2

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是否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

3

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是否有適當換氣設施?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是否在18%以上?

4

於缺氧環境作業對進出該場所勞工有否予以逐一點名登記?是否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缺氧危險場所?

5

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是否有監視人員及缺氧作業主管在場監督作業?

6

 

得分

 

其他10%)

1

走道、樓梯或工作場所是否堆積材料、防礙勞工進出?照明是否達50米燭光以上?

 

2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等,有否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3

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是否依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或設置設施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有否置交通引導人員?

4

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於從事挖掘公路作業,是否訂定交通維持計畫並送臺北市政府審查?是否依計畫設置交通管制設施?作業人員是否戴安全帽、穿著顏色鮮明之施工背心?夜間作業時,安全帽、施工背心是否有反光帶以利辨識?

 

5

對於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未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6

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時,有否設計資料及強度計算書?是否標示最高負荷?吊鉤或吊具有否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吊具有異狀時立即修換?是否嚴禁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設有防止過捲裝置?

屬指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營造工程是否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

8

是否依經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之施工計畫施工及設置安全措施?

得分

 

檢查結果意見

工地執行單位意見

       項缺失,成績:       

                                                

 

 

 

 

 

 

 

                                     

 

 

 

                                      督導人員簽名:

工地負責人簽名:                              

正常須加強極差

 

 

 

 

督導人員簽名:

事業單位總機構意見

事業單位負責人簽名:                          

 

106.02.16修訂

 

107.02.12

 

臺北市營造工地自主管理策略聯盟運作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臺北市(以下稱本市)營造工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機制,降低營造工地職業災害之發生,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檢處)特結合本市營造業成立「臺北市營造工地自主管理策略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

第二條    本聯盟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安全衛生宣導工作。

二、提供災害預防資訊。

三、整合會員安全衛生資訊。

四、輔導營造工地建置自主管理機制。

五、定期安全衛生觀摩、研討會事項。

六、其他有關營造工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聯盟行政事務由勞檢處辦理,並指定檢查員1人,負責處理聯盟業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從事營造業之公司行號,得填寫加入本聯盟意願書附件1,交勞檢處彙整後,提聯盟會議決議通過,即為本聯盟會員。

第五條    會員應遵守聯盟章程及各項會議決議,並應致力於降低本

市營造業職業災害發生之工作。

第六條    會員欲退出時,應具函通知勞檢處並註銷登錄。

會員經退出後需重新申請始得加入。

組織溝通組每月統計在本市無工地之會員廠商,再行決議是否進行停權或由廠商提出保留會籍。

第七條    會員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聯盟會議決議,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未出席會議或工地觀摩達連續2次,經勞檢處通知仍未出席者。

二、不履行會員義務(如:每月互稽、總公司稽核資料回報,連續2次以上未回報,經通知仍未改善等)。

第八條    因前條(第六條)會員經取消其資格者,未經2年不得再申請加入。

第九條     會員所屬工地發生災害意外時,得向其他會員請求支援協助,被請求支援者應盡力配合救助,如有設備損耗或人員之醫療費用等支出時,得檢據向被支援會員要求償還。

第三章 幹部

第十條    每年於第1季會員大會進行幹部改選,改選方式由勞檢處提列10家策略聯盟會員為候選名單,由全部會員進行投票,依得票數之高低取前4位,最高票出任為盟主,其次3位為幹部,另第5位列為候補,盟主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  盟主與幹部若因無法擔任,經勞檢處同意得由次高票會員進行遞補。

十一條之一  盟主及幹部之職掌如下:

一、盟主:

1.年度計畫研擬。

2.綜整年度執行相關資料陳報。

3.年度執行績效報告。

4.綜理策略聯盟會務。

5.配合辦理北市勞檢處交辦事項。

二、組織溝通組:

1.每月辦理會籍清查異動情形及名冊更新。

2.收集申請入會新會員資料。

3.徵詢/蒐集會議提案。

4.草擬會議議題及發送會議通知及撰寫會議紀錄。

5.年度執行績效回報盟主及勞檢處承辦人員。

三、執行規劃組:

1.每月自主稽查及互稽之聯繫、回覆及統計。

2.工地觀摩報名、協調相關活動辦理。

3.活動相片收集彙整。

4.年度執行績效回報盟主及勞檢處承辦人員。

四、教育訓練組:

1.寄送最新勞檢處網站資訊

2.每月職安學院教育訓練回覆聯繫。

3.會員大會專題演講聯繫。

4.年度執行績效回報盟主及勞檢處承辦人員。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  本聯盟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

          定期會議原則上每季召開1次,由盟主擔任會議主席,並負責會議之準備、召開及記錄等工作。

臨時會議於必要時,由會員報請勞檢處同意後召開,並由勞檢處代表擔任會議主席。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應經聯盟會議決議: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聯盟之解散。

三、      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四、      決議「臺北市自主管理安全衛生專家輔導團」成員。

五、      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

第十四條  會員應指派安全衛生主管或具決策權限之主管出席聯盟會議原則上每年每季召開1次。

第五章 獎勵

第十五條  會員視其在本市之營造工地職安自主管理執行成效,由勞檢處優先實施輔導。

第十六條  會員得推薦具有安全衛生實務經驗在職人員或勞檢處退休檢查員向勞檢處申請加入工安輔導師(附件2,其任務為提供臺北市營造工地事業單位職安諮詢服務(臺北市營造工地工安輔導授課申請表詳附件3及臺北市營造工地工安輔導紀錄表詳附件4)。

為鼓勵會員踴躍推薦,獲本處錄用之工安輔導師同時納入本處安全衛生學院講師知識庫,配合擔任本處委外相關訓練講師。

第十七條  會員報名本市勞動安全獎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優良單位、人員選拔,可將其推動本聯盟業務之績效,納入選拔評分標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如有需要得視情況聘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或專題演講聯盟會議所需費用均由勞檢處依據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經費支出核銷要(附件5列及支出。

第十九條  本會會議得與營造業北區安全衛生促進會併同辦理,所需必要事務費得依規定檢具核銷,以達資源共享目的。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聯盟會議決議通過,並報勞檢處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1

意 願 書

本公司(事業)認同「臺北市營造工地自主管理策略聯盟」政策,願意配合聯盟相關業務運作,特派員參加會議並履行會議決議與會員義務:

 

有關本公司安全衛生基本資料如下:

事業單位名稱

 

事業單位地址

 

事業單位負責人

 

僱用勞工人數

            人(內含外勞      人)

聯絡

方式

連絡人

 

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信箱

 

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已設置(   ),單位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已設置(   ),未設置(   )

註:依法毋需設置者免填寫。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姓名:        電話:(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姓名:         電話:(  )          

職業安全管理師(員)姓名:        電話:(  )          

職業衛生管理師(員)姓名:        電話:(  )          

註:依法毋需設置者或未設置者免填寫。

主要經營、服務項目:

 

 

 

使用(操作、處置)之主要危險物品:

 

 

 

事業單位名稱:          (圖章)

日期 中華民國              

附件2

「臺北市營造工地自主管理策略聯盟」工安輔導師申請表

填表日期

        

 

   

 

性別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民國 

   

居住地址

□□□      ()                 ()              

E-mail

 

聯絡電話

住:(  )

行動電話﹔   -

公:(  )      分機

傳真﹔( )

服務單位

(若無免填)

 

職稱

 

最高學歷

              學 校              (科)系     年畢業

   

 

   

(自行增刪)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日取得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日取得 )

安全衛生管理技術師/士證:(            日取得 )

營造作業主管:(            日取得 ),種類:____

技師:(            日取得 ),科目: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要說明

擔任工安輔導師成員需自備交通工具,惟成員得列入「臺北市職業安全衛生學院」講師知識庫。

備  註

勞檢處審核結果:錄取   □不錄取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7  

    承辦人勞檢處建築工程科陳立新檢查員,電話02-23086101分機213

附件3

臺北市營造工地工安輔導授課申請表

事業單位

 

電話

 

事業單位地址

 

聯絡人姓名、職稱

 

行動電話

 

工程名稱(建號)

工程

工程地址

臺北市          ()           

工安輔導授課需求

 

輔導建立自主管理機制及執行方式。

協助規劃承攬管理、危害告知及進場管制。

協助推動零災害、預知危險活動。

協助現場安全設施規則及提出改善對策。

協助規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宜。

協助規劃職業安全衛生組織管理並實施自動檢查。

協助建立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協助事業單位規劃營造業安全作業程序。

輔導改善其他安全衛生工作。

 

(如有其他需求,請另行填寫)

預定日期時間

108________________分至________

(請填寫詳細日期及起迄時間,或由工安輔導師聯繫安排)

備註

1、申請工安輔導之事業單位除請自行召集工程師、職安人員及協力廠商等人員參與外,必要時請總機構派員參與。

2、工安輔導之用意係宣導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政策,增進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知識,協助本市轄內營造事業單位與各承攬人改善安全衛生管理,提昇安全衛生水準,以降低營造工程職業災害,本處仍將不定期實施勞動檢查。

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工地負責人)簽章:                             

日期:                 

科室主管審核批示:

指派人員:

附件4

臺北市營造工地工安輔導紀錄表

12                                  輔導日期:108年 月 日

事業單位名稱

 

電話

 

工程名稱(建號)

 

工地負責人

 

工程地址

 

工地電話

 

列席人員單位名稱、職稱、姓名

 

參加工安輔導教育訓練人數

 

建議事項(有關自主管理、自動檢查、教育訓練、現場安全衛生設施…… 等部分)

 

 

 

 

事業單位反映意見:

 

 

 

 

工安輔導師答覆:

 

 

工安輔導師簽章:

 

 

 

說明:

一、申請工安輔導之事業單位除請自行召集工程師、職安人員及協力廠商等人員參與外,必要時請總機構派員參與。

二、工安輔導之用意係宣導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政策,增進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知識,協助本市轄內營造事業單位與各承攬人改善安全衛生管理,提昇安全衛生水準,以降低營造工程職業災害,本處仍將不定期實施勞動檢查。

附件5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經費支出核銷要點

 

一、      每年會議經費結銷最高額度60,000元。

二、      出席費: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詳附錄)聘請專家學者出席,以每次會議2,500元為上限,內聘人員及聯盟人員不予補助,並以結案(會議)紀錄、簽到表暨領據(含活動照片1)併同核銷。

三、      誤餐費:逾時誤餐費每人每餐80元,為每二個月開一次會議為限,並以簽到表及會議紀錄併同核銷。

四、      文具用品、紅布條、茶水(如茶包、咖啡包等)、照片沖洗、場地租金支出,應與會議相關者為限。

五、      統一發票、收據之核銷:2聯式或3聯式(檢附扣抵聯及收執聯)均可,發票抬頭為「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統一編號03749986),發票、收據應具體標示文具用品之品名、單價、數量,並加蓋承辦人印章。

六、      各項專案或活動經費支出,請於專案或活動結束後二週內辦竣。

 

附錄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及稿費之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學校邀請本機關學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得支給出席費。

        前項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由各機關學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三、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邀請機關學校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出席費:

(一)由本機關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出席會議。

(二)各機關學校召開之會議屬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三)因出席人數不足致未能成會。

(四)未親自出席,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提供意見。

(五)各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補助計畫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

(六)受補助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會議。

(七)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辦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

五、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支給。

六、依第二點規定邀請之學者專家,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七、各機關學校依下列規定委()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時,得依附表所定基準支給稿費:

(一)為處理與業務有關重要文件資料,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辦理者。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者,以公開方式,得不受附表所定基準之限制。

(二)為發行刊物,邀請本機關學校以編譯為職掌以外人員辦理或公開徵求稿件,經刊登者;未經刊登者,僅得支給審查費,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稿費:

(一)經核定由本機關學校人員處理與業務有關重要文件資料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二)發行刊物稿件內容係屬摘錄各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資料。

(三)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查本機關學校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

(四)本機關學校由以編譯為職掌人員辦理刊物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五)受補助之機關學校由以編譯為職掌人員辦理受補助計畫刊物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九、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各級地方政府得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訂定相關規定;其未訂定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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