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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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建築接軌全球、淨零轉型 打造0歲到100歲宜居的全齡永續住宅|天下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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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校園新聞 | 逢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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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0日 星期二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


110-01-06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修正案,勞動部於11016日以勞職授字第10902057222號令修正發布,請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公告令及前揭標準檔案如下:


10902057222公告令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修正案


公發布日:110.01.06
文  號:勞職授字第10902057222號
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名稱: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摘  要:勞動部令:修正「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部分條文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點擊連結另開視窗查閱內容)
檔案下載:



第18-1 條自111 年1 月1 日施行

第十八條之一

雇主對於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廠之鋼構屋頂,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邊緣及屋頂突出物頂板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女兒牆或適當強度欄杆。

二、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應於屋頂頂面設置適 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通道,並於屋頂採光範圍下方裝設堅固格柵。

前項所定工廠,為事業單位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固定場所。


說 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標準第十八條之一所稱工廠,參考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條所稱工廠定義修訂。 

三、本條工廠鋼構屋頂規定辦理事項,係指永久性設備,爾後鋼構屋頂因定期維護或年久修繕,尚須派勞工從事屋頂作業,如工廠鋼構屋頂未設置該永久性設備,即違反是項規定。 

四、為使業界有緩衝時間配合本標準之修正,本條所稱鋼構屋頂,係指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建照執照或實際興建之工廠。

2023年10月6日 星期五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主題網頁【建築攝取網】專業網>室內設計


內政部公告:預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之1、「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0條之1、「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6條之1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5條、第17條修正草案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3640&log=detailLog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曾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六月九日。 現行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須檢附相關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為利政府機關人力靈活運用,爰擬具本辦法第二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內政部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08617台內營字第1080809064

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徐國勇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十一  條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發之登記證,其有效期限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室內裝修業申請換發登記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室內裝修業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

  已領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且未於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者,應於換證前完成辦理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但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前完成者,換證時得免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十六  條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領有講習結業證書者。

  十七  條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領有講習結業證書者。其為領得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技術士證者,應分別增加四十小時及六十小時以上,有關混凝土、金屬工程、疊砌、粉刷、防水隔熱、面材舖貼、玻璃與壓克力按裝、油漆塗裝、水電工程及工程管理等訓練課程。

  二十  條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不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發之登記證,其有效期限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換發登記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影本。
三、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回訓訓練達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十七條第一款資格者,免附。

  專業技術人員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四條  室內裝修圖說包括下列各款:
一、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
二、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者,比例尺得放寬至二百分之一。
三、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四、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五、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內政部公告(1071211日)

主  旨:預告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建築法77條之2

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342
(電話:(02)87712879
(傳真:(02)87712709
(電子信箱:cpamail@cpami.gov.tw

部  長 徐國勇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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