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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統籌公共工程之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未來統籌公共工程之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業務
轉型為行政院公共工程總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總處〔組織調整〕規劃中?
2020.11.09。行政院組改定案 - 工商時報 蘇秀慧
行政院組織改造架構大致底定,除新增數位發展部外,科技部轉型為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改制為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轉型為公共工程總處,原子能委員會轉型為核能安全委員會,行政院力拚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將組改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工程會原本組改規劃採購業務併入交通及建設部,公共工程業務併入國發會,惟考量工程會統籌政府機關公共工程規劃、審議、協調、督導業務,有存在必要性,因此轉型為公共工程總處,和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同為「總處」層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https://www.pcc.gov.tw/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粉絲專頁,提供公共工程相關資訊、工程會重要政策及活動訊息等。公共工程電子報。2008年8月創刊。月刊【2015年5月停刊】
時間是最聰明的顧問。回首「公共工程電子報」每一期所走過的足跡,好像是在講述工程會每個月成長的故事,如同懷孕生子般,編輯小組成員很用心地呵護它,希望每期的發行都能給讀者全新的感受。當然,我們也希望讀者們隨時不吝賜教,讓這份電子報期期精彩!
TWARCHINDEX: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年刊
TWARCHINDEX:2009年全國公共工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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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 | |
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
附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吳澤成
四、廠商申請補助案件之補助款上限、範圍如下:
(一) 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期程以三年(三十六個月)為限,採分年審查及分年核定補助經費方式辦理。
(二) 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經費包含政府補助款及申請廠商之自籌款二項,補助上限以申請須知規定為準,當年度政府補助款比率以不逾當年度計畫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業務費、國外差旅費及日支生活費補助款亦以當年度該項目計畫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屬「單一廠商申請類」者,三年總補助款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屬「多家廠商聯合申請類」者,三年總補助款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申請廠商應自行考量計畫執行預期效益審慎規劃分配各年度經費額度。
(三) 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經費支付科目範圍應以經常門之下列項目為限,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1、業務費:含辦公室租金、裝潢布置費、文件設計費、翻譯費、市場調查費、工程相關研討會報名費、相關說明會費用(如場地租借費)、政府開發協助(ODA)評估報告、拓點所須專業諮詢服務之委託勞務費(如行政費、法律費、廠商識別標章、徵信費)及當地語言(不含英語)訓練費等。
2、國外差旅費:含機票費、高速鐵路車票費、簽證費、保險費。
3、日支生活費:已於目標市場設立海外子(分)公司、辦事處、辦公室之廠商,派遣本國籍員工進駐該據點之日支數額,參採「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該據點地區數額之七成編列日支生活費之計畫經費。本項目編列之年度補助款,不得大於年度總補助款之半數。該員工返國期間不得支領日支生活費;且每連續三十日進駐該據點之日數不得少於十六日。
4、不予補助項目:行銷宣傳費、文宣廣告費、人事費、國內差旅費、人員教育費、交際費、餐飲費、樣品與展品費、原物料採購費、生產機器設備、運輸費、與執行拓點計畫無關之費用及其他經本會認定不予補助之項目。
(四) 申請補助案件之補助款如因預算遭立法院刪除或刪減,計畫將終止補助或減少補助款,申請廠商不得異議。
六、本會為進行計畫審查,得設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延聘工程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三位至五位參與審查會。審查委員之任務如下:
(一) 本補助計畫之諮詢。
(二) 審查廠商計畫書及各式執行報告資料。
(三) 協助其他本要點有關之事項。
審查委員對於因執行本計畫相關任務所知悉之廠商應秘密之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十一之一、本會得依年度計畫執行情形辦理二次以上之公開徵求廠商申請補助拓點計畫,當年度已提計畫並經審查通過之廠商不得再提出申請。
廠商參與本會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舉辦之補助拓點計畫者,不適用第九點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一點第二款規定,受補助廠商應於計畫完成簽約後,檢具當年度申請日期起之支出憑證及相關書件請領第一期款,撥付額度不超過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前項廠商於年度計畫執行完畢,比照第九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十三之一、受補助廠商於補助期間,另可提出其員工借調亞洲開發銀行工作之日支生活費補助申請。申請廠商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以簡報格式繳交借調亞洲開發銀行工作之心得報告,且派駐人員須就工作心得於國內進行至少一次經驗分享,經期末審查通過後,由本會核定補助款並辦理撥款事宜。每日補助「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馬尼拉數額之七成,返國期間不得支給日支生活費,補助上限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本項補助款不列入計畫三年總補助款上限額度計算,且不受第二點第二款第五目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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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工程技字第1070052120號 |
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第九點
主任委員 吳澤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40008910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50000769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50041359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70002774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70025356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70052120號令修正
九、本計畫補助經費每年分三期核撥,申請計畫經審查通過,受補助廠商應於計畫完成簽約後,檢具當年度第一季支出憑證及相關書件請領第一期款,撥付額度不超過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二十。
受補助廠商應繳交期中報告資料,報告內容以簡報格式為之,經期中審查會議審核決議通過後,依計畫實際發生費用之核定補助範圍及比率撥付第二期款,第一期款加總第二期款原則上撥付額度不超過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惟經期中審查會議同意撥付額度大於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者不在此限。
第三期於年度計畫執行完畢,由受補助廠商繳交期末報告結案資料,報告內容以簡報格式為之,經提送審查會確認成果通過後,依計畫實際發生費用之核定補助範圍及比率撥付期末補助款。本會得就提前完成年度績效指標之拓點計畫,要求受補助廠商提前繳交期末報告結案資料,俾利本會先就該等計畫辦理期末報告審查作業。
計畫補助款如有預算被刪減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本會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計畫補助額度,廠商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會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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