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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 星期二

福麥國際室內裝修



1141215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國防部部長顧立雄報告「針對國軍各類型火藥原物料購案,廠商資格標準訂定及審認作法」,併請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席,並備質詢。

「國軍各類型火藥原物料購案廠商資格標準訂定及審認作法」專案報告

 國防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4/1141215/201.pdf



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立法院第 11 屆第 4 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 21 次全體委員會議


「國軍各類型火藥原物料購案廠商資格標準訂定及審認作法 」 專 案 報 告


報告單位:國防部

摘要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

今天應邀到大院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承蒙各位委員對國軍火藥原物料購案之關切與指導,在此表達誠摯敬意與謝忱。

火藥原物料為國防軍備重要物資,鑒於國內廠商目前無產製能量,迄今採購方式廠商均以進口方式供貨,本部於履約交貨時,均落實查驗廠商提供輸出許可證明、原廠文件,並嚴格執行交貨品質查證,以確保獲得來源及品質無虞。

接續由本部國防採購室主任趙亞平中將,就「國軍各類型火藥原物料購案廠商資格標準訂定及審認作法」向各位委員實施專案報告。

「 國 軍 各 類 型 火 藥 原 物 料 購 案廠商資格標準訂定及審認作法」專案報告

壹、前言

國軍辦理火藥原物料採購受限於各國產量有限及地緣政治影響,且製造國往往優先滿足自身需求,復因嚴格輸出管制規定,易造成原產地供貨不穩定,本部在政府採購法規範下,公平合理檢討訂定廠商資格,以廣徵商源獲得所需軍品,現就「廠商資格標準訂定及審認作法」實施報告。

貳、各類型火藥原物料購案廠商資格標準訂定及審認作法

一、火藥類購案以往採購經驗

經清查近 5 年(110-114 年)火藥原物料採購案件,計「105 公厘高爆戰防曳光彈發射藥」、「B 炸藥」、 「班乃特傳火藥條等 3 項」、「M30 發射藥」、「M2 發射藥等 2 項」、「班乃特傳火藥等 2 項」等 6 案,各案原物料均為國內廠商無產製能力品項,為廣徵商源,購案均採公開招標以「內購外貨」方式辦理,並於廠商資格訂為「合法設立或登記證明」、「營業項目(國際貿易業)」及「納稅證明」等 3 項一般資格,以鼓勵國內廠商參與國防產業。

二、「RDX 海掃更」購案廠商資格標準訂定及審認作法

(一)廠商資格

為掌握市場供應情形,需求單位軍備局第 205 廠於採購前辦理公開徵求國內商源,結果確認國內廠商仍無火藥原物料產製能量,需以進口現貨供應,考量以往火藥類購案投標廠商資格之一致性,依循往例訂定「合法設立或登記證明」、「營業項目(國際貿易業)」及「納稅證明」等 3 項資格,並確保廠商具有進口貨品供售能力。

(二)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制度

為確保投標廠商具誠意參標,防止惡意棄標等影響採購公正行為,招標文件要求廠商投標時應繳交預算金額百分之三(新臺幣 2,474 萬元)之押標金擔保,以保障合約如期簽訂,並應於決標次日起 18 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預算金額百分之五為新臺幣 4,123 萬元),以督促其依約履行。

 (三)廠商資格審認作法

本案資格審認係依招標文件所列之廠商資格條件逐項審查,確認合法及完整性,作為判定合格之依據,具體作法摘要如下:

(1)逐項比對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資格。 (2)確認證明文件真實性、有效性及相符性。 (3)必要時得向相關機關反向查證。

另為杜絕紅色供應鏈,確保國家安全,招標文件均律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四)對廠商履約之管制作為

為確保廠商誠信履約、交貨品質無虞,對廠商履約之管制作為說明如後: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 180 個日曆天內取得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輸出許可證明」;另案內標的屬限制性貨品輸入(出)管制品項,並應依經濟部訂頒「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規定,獲得進口同意文件。

廠商交貨應檢附品質保證書、產地證明(含出廠證明、進口報關單)及原廠製造證明文件(須經產地法院或公證人公證),並由需求單位軍備局第 205 廠會同廠商辦理文件查驗,必要時實施反向查證,確認文件真實性。

本案採購品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4 條規定,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並會同軍備局第 205 廠之人員押運至 205 廠交貨。

交貨至第 205 廠後,由該廠火工專業檢驗人員針對廠商交貨標的實施抽樣,送交合格檢驗單位 (含第三公正單位),並依美軍標準實施物、化性檢驗,檢驗合格始得辦理結案付款,不合格即辦理退貨,由廠商回運原產地。

本部加強查驗原物料訂購、簽收及證明文件等資料,後續廠商若逾期未繳交文件、貨品或檢驗不合格,將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及刊登停權等行政處分,以維護機關權益。

參、結語

本部持續落實國軍各類火藥原物料購案投標廠商文件審查,並於履約階段強化交貨驗收相關作為,確保交貨品質及產地來源無虞,善盡維護本部權益之責任。

報告完畢,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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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3日 星期日

2023年12月12日 星期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主題網頁【建築攝取網】專業網>室內設計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20-1 條

內政部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


內政部公告:預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之1、「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0條之1、「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6條之1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5條、第17條修正草案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3640&log=detailLog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曾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六月九日。 現行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須檢附相關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為利政府機關人力靈活運用,爰擬具本辦法第二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內政部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流程及相關書表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08617台內營字第1080809064

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徐國勇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十一  條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發之登記證,其有效期限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室內裝修業申請換發登記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室內裝修業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

  已領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且未於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者,應於換證前完成辦理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但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前完成者,換證時得免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十六  條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領有講習結業證書者。

  十七  條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領有講習結業證書者。其為領得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技術士證者,應分別增加四十小時及六十小時以上,有關混凝土、金屬工程、疊砌、粉刷、防水隔熱、面材舖貼、玻璃與壓克力按裝、油漆塗裝、水電工程及工程管理等訓練課程。

  二十  條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不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發之登記證,其有效期限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換發登記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影本。
三、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回訓訓練達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十七條第一款資格者,免附。

  專業技術人員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四條  室內裝修圖說包括下列各款:
一、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
二、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者,比例尺得放寬至二百分之一。
三、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四、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五、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內政部公告(1071211日)

主  旨:預告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建築法77條之2

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342
(電話:(02)87712879
(傳真:(02)87712709
(電子信箱:cpamail@cpami.gov.tw

部  長 徐國勇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2023年5月31日 星期三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換證回訓講習

 

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https://www.idroc.org.tw/info.php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換證回訓講習

委託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受託承辦單位:

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學會 

協辦單位:

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

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

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

桃園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

台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

台中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

台中市直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

高雄市新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

中國科技大學室設系

萬能科技大學室內設計與營建科技系


依據:

一、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0 條。




2023年2月14日 星期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

 

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 

https://cloudbm.cpami.gov.tw/CPTL/index.jsp


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流程及相關書表


GUIDEPAGES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十六 條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領有講習結業證書者。


第 十七 條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領有講習結業證書者。其為領得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技術士證者,應分別增加四十小時及六十小時以上,有關混凝土、金屬工程、疊砌、粉刷、防水隔熱、面材舖貼、玻璃與壓克力按裝、油漆塗裝、水電工程及工程管理等訓練課程。



建築物室內設計技術士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技術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