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修正案,勞動部於110年1月6日以勞職授字第10902057222號令修正發布,請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公告令及前揭標準檔案如下:
10902057222公告令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修正案
公發布日: | 110.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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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勞職授字第10902057222號 |
發布機關: | 勞動部 |
法規名稱: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摘 要: | 勞動部令:修正「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部分條文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點擊連結另開視窗查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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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 條自111 年1 月1
日施行
第十八條之一
雇主對於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廠之鋼構屋頂,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邊緣及屋頂突出物頂板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女兒牆或適當強度欄杆。
二、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應於屋頂頂面設置適
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通道,並於屋頂採光範圍下方裝設堅固格柵。
前項所定工廠,為事業單位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固定場所。
說 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標準第十八條之一所稱工廠,參考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條所稱工廠定義修訂。
三、本條工廠鋼構屋頂規定辦理事項,係指永久性設備,爾後鋼構屋頂因定期維護或年久修繕,尚須派勞工從事屋頂作業,如工廠鋼構屋頂未設置該永久性設備,即違反是項規定。
四、為使業界有緩衝時間配合本標準之修正,本條所稱鋼構屋頂,係指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建照執照或實際興建之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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