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納入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一、為推動防空避難設施稽查整合作業,奉113.10.4 國家安全會議決議指示,將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 。為推動防空避難設施稽查整合作業,奉113年10月4日國家安全會議決議指示,將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
二、檢查項目依警政署防空避難專區網站公布,容納人數500以上之防空避難設備為對象,其進出口通道應保持暢通,避免積水,不得妨礙避難,並具備基本照明設備,於防空演習、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由國防部發布管制疏散之命令後可進入避難;不合格案件將送請警政單位,依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第9點辦理,另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建築法者,依相關規定處理。
三、 現階段實施範圍以容量人數500人以上場所納入檢查,後續再擴大檢查範圍。
提升並完善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之使用安全,並配合警政單位之避難演練,提 升民眾於危機時的應對能力。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49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建築物安全再前進 今年起6層以上公寓大廈定期公安申報違者最高罰30萬元
近年公寓大廈興起,市長黃偉哲要求相關單位務必嚴格把關建築物公共安全,以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工務局表示,114年元旦起,臺南市6至7層集合住宅公寓大廈,應每4年辦理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未依規定完成公安申報者,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工務局指出,依內政部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原規定16層以上住宿類建築物每2年公安申報1次,以及建築物8層以上未達16層應每3年申報1次,新制增加建築物6層以上未達8層建築物,應每4年申報1次。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委託經內政部認可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機構,辦理公安申報作業,檢查項目包含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共6大項。
工務局表示,若大樓為93年1月1日以後領得使用執照者,應在114年第一季完成申報;92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使用執照者之建築物,應在115年第一季完成申報。如未依規定完成公安申報者,將依照建築法第91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請市民記得配合時間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確保自家安全。
至於尚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工務局也將輔導成立管理組織。如有關公寓大廈輔導與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等疑問,可洽工務局使用管理科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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