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8日 星期二

公寓大廈公設點交爭議及其處理與預防作為

 

「公寓大廈公設點交爭議及其處理與預防作為」專題報告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4/1140618/101.pdf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4/1140618/102.pdf

台中市種苗公會

 

攜手產業界打造綠意城市! 中市建設局與台中市種苗公會交流植栽新技術

https://www.taichung.gov.tw/3034238/post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GUIDEPAGES: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


內政部公告:預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之1、「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0條之1、「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6條之1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5條、第17條修正草案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六年九月三日發布施行後,曾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六月九日。為考量管理服務人員講習訓練得與執行業務銜接,降低影響業務執行,調整管理服務人員回訓講習訓練時數,並修正管理服務人員因離職或死亡須於一定期間內聘任繼用人員之援引條文項次,爰擬具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回訓講習時數由二十小時修正為十六小時。 (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修正管理服務人員因離職或死亡須於一定期間內聘任繼用人員之援引條文項次。(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32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 86.9.3 內營字第8681588號令公布
內政部 91.6.24 內營字第0910084463號令修正第十條條文
內政部 94.7.12 台內營字第094008416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五條
內政部 98.9.21 台內營字第0980808856號令修正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內政部 111.6.9 台內營字第1110810081號令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如下:

一、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事務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人員。

二、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技術服務人員):

(一)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第三條 事務管理人員應具有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畢業學歷,且三年內未曾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證者。

前項人員應先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事務管理人員講習,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檢附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

第四條 技術服務人員資格如下,且三年內未曾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證者:

一、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一)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相關建築、土木、電機、機械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國民中學畢業者為三年以上,高級中學畢業者為一年以上。

(二)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土木工程、營建管理、室內設計、電子、電機、資訊、機械、消防、環境工程等相關學科系畢業。

(三)領有建築、土木、昇降機裝修、電氣、機械、空調、消防等相關技術人員資格證者。

(四)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者。

二、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一)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相關電機、機械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國民中學畢業者為三年以上,高級中學畢業者為一年以上。

(二)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電子、電機、資訊、機械、消防、環境工程等相關學科系畢業。

(三)領有昇降機裝修、電氣、機械、空調、消防等相關技術人員資格證者。

(四)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人員應先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技術服務人員講習,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檢附申請書、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
前二項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技術服務人員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四目人員應檢附申請書、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

第五條 前二條規定之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

管理服務人員於換發認可證前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回訓講習達二十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認可證。

管理服務人員逾期未換發認可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管理服務人登記證、認可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

第七條 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定繼續性從業管理服務人員,指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不定期契約勞工。

第八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以下簡稱管理維護公司)之公司名稱中應標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字樣。

第九條 管理維護公司應具有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置有事務管理人員四人以上,及技術服務人員四人以上。

前項第二款技術服務人員不得為同一類技術服務人員。

第十條 管理維護公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受託管理維護計畫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文件。

第十一條 管理維護公司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管理維護公司逾期未辦妥公司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第十二條 管理維護公司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六個月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始得營業: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核准函。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管理維護公司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妥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管理維護公司於申領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時,其原許可申請書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併同辦理變更許可。

管理維護公司遺失登記證時,應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 管理維護公司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

第十四條 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三年,管理維護公司應於期限屆滿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文件。

管理維護公司其登記證有效期限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修正生效日起不足一年者,於重新申請換發登記證時,其應置之人員得依原登記條件辦理,免受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 管理維護公司從事下列建築物管理維護業務:

一、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

二、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

三、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

四、公寓公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

五、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

前項管理維護業務,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定時,應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管理維護公司以契約約定,委託經領有各該目的事業法規許可之業者辦理。

第十六條 管理維護公司業務執行規範如下:

一、對於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所應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受託公共基金及其他費用之收支、保管,不得侵占挪用,亦不得與公司或公司員工之財物款項混用。

三、執行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四、對於各項管理維護配合防範注意事項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重大缺失,應坦誠告知客戶。

五、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露。

六、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亦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七、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處理相關事務應留下書面紀錄與報告,建議事項應以書面為之。

八、對於火災或其他自然或人為災難,應事先規劃消防、安全與緊急應變方案,並確保發生緊急狀況時,能立即反應而採迅速有效的行動。

九、管理維護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申請登記不實。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三)停止營業時不將登記證繳存原核發主管機關。

第十七條 管理維護公司之事務管理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離職或死亡時,管理維護公司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人員因離職或死亡致不足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數時,管理維護公司應在一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人員。

第十八條 管理維護公司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存查,於申請復業核准後發還之。

管理維護公司歇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並辦理註銷登記;其未送繳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廢止。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機構、團體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

一、非營利性質之法人團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

二、置有大專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一人以上。

三、各講習訓練課程能邀集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之授課講師一人以上:

(一)現任或曾任大專講師以上職務。

(二)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有五年以上建築管理或公寓大廈管理相關經驗者。

第二十條 管理服務人員訓練課程應包括下列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共同科目: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二)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三)規約範本。

(四)建築物管理維護技術及企劃。

(五)集合住宅住戶使用維護手冊範本。

二、專業科目:

(一)事務管理人員:

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籌組運作及申請報備處理原則。

2.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爭議事件處理。

3.公寓大廈公共行政事務管理實務。

4.公寓大廈財務管理實務。

(二)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維護。

2.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法令。

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與作業程序。

(三)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1.建築物設備設置標準及維護。

2.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法令。

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與作業程序。

前項管理服務人員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且共同科目不得少於十四小時,專業科目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第二十一條 受委託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之團體、機構應依委託契約規定辦理講習訓練。

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之團體、機構應將講習人員資格證明文件、結業證書清冊、出席紀錄等資料保存建檔,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瞭解或抽查辦理講習訓練之團體、機構,有關講習訓練辦理狀況,該團體、機構應協助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事務管理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申請核發或換發認可證時,每件應繳納認可費新臺幣五百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補發時,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

管理維護公司申請核發或換發登記證時,應繳交登記費新臺幣四千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補發時,應繳交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變更登記時,應繳交登記費新臺幣二千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所轄區域內管理維護公司應督導其業務,必要時得隨時抽查並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

第二十四條 管理服務人受僱或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之契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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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 86.9.3 內營字第8681588號令公布
內政部 91.6.24 內營字第0910084463號令修正第十條條文
內政部 94.7.12 台內營字第094008416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五條
內政部 98.9.21 台內營字第0980808856號令修正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內政部 111.6.9 台內營字第1110810081號令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全國建築管理入口網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培訓

https://cpabm.cpami.gov.tw/build-exam/Welcome.do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培訓講習 - 受託單位清冊 | 內政部營建署

北區

台灣物業管理學會

台北市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理人協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華夏物業管理協會

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職業工會

中國房地產研究發展協會

台灣公寓大廈品質管理協會

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

社團法人桃園市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

台灣公寓大廈與里鄰發展協會

新竹縣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

新竹縣職訓教育發展協會

 

中區

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總工會

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

台灣物業跨界學會

社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

 

南區

崑山科技大學

社團法人台灣物業管理產業協會

高雄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

高雄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換證回訓講習 - 受託單位清冊 | 內政部營建署

北區

台北市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理人協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華夏物業管理協會

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

社團法人桃園市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

中區

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總工會

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

南區

台南市公寓大廈物業管理服務職業工會

高雄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建築管理入口網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服務人資訊查詢

https://cloudbm.cpami.gov.tw/CPTL/cpt0603m.do


服務人員認可資格種類

人數

事務管理

93453

技術服務─防火避難

2148

技術服務─設備安全

3898

技術服務─防火及設備

385

事務管理,技術服務─防火避難

1709

事務管理,技術服務─設備安全

3397

事務管理,技術服務─防火及設備

3178



2025年7月7日 星期一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https://www.nfabmroc.com/


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http://www.taipeibma.org.tw/
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http://www.tbm.com.tw/
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商業同業公會http://www.da-lei.com.tw/6/
臺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https://tainanbma.blogspot.com/
高雄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http://ksbma.com/


      

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https://www.nfabmroc.com/









 

2025年7月3日 星期四

防災士



內政部落實防災士政策 擴大培訓對象 強化社會防災韌性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ms=9009&s=329346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ms=9009&s=329260



竹市防災士協會正式成立 邱臣遠代理市長:凝聚防災力量打造韌性城市 | 中央社訊息平台


新北市培訓防災士率先邁入萬人里程碑 | 中央社訊息平台


  • 114-01-02擴大推動防災士培訓 提升全民防救災能力


  • 內政部今(2)日部務會報安排消防署及替代役管理中心報告「防災士培訓與成果報告」案,部長劉世芳表示,為落實總統「全社會防衛韌性」理念,擴大全民防救災量能,內政部自107年起推動防災士培訓,從村里擴展到企業、民間組織及公部門機構建構地區災害韌性,也於去(113)年下半年率先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完成防災士培訓,並推廣至立法院、考試院、經濟部、交通部等機關,訓練對象涵蓋國家重要設施(CI)工作人員、機場、臺鐵、高鐵、捷運站營運人員、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大樓管委會、村(里)長及村(里)幹事等,截至去年底防災士培訓已逾4萬0,811名,從11歲至89歲,男性2萬1,777名【53.36%】、女性1萬9,034名【46.64%】,有助強化自主防災能力,建立民眾自助互助社區網絡。




    劉世芳表示,為持續積極擴大推廣防災士培訓,今(114)年起,內政部將協助役男取得防災士證照,預計培訓7萬8,650名常備役、現役及備役替代役役男,經過學科及急救技術測驗合格者發給防災士結訓證書及識別證,提升役男個人、家庭及社會自救互助能力,同時可協助社區、企業及團體建立防救災機制,提升災害防救應變效能。

    劉世芳特別指出,後續中央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及19家培訓機構賡續辦理防災士培訓,並將計程車司機、8層樓以上大樓管委會、保全人員納入防災士培訓,預期今年防災士培訓人數將大幅推升,有效厚植全民防災觀念與自主應變能力。在113年12月24日總統也特別參訪新北市板橋區協作中心開設演練,防災士未來更將結合全國鄉(鎮、市、區)公所各1處防災協作中心機制,以民間力量有效協助災時公所之各項行政庶務與人力支援,用自助互助精神降低災害損害及影響,強化社會防禦韌性。


    內政部擴大培訓防災士 強化全社會災防韌性   院會議案


    卓揆:導入全社會防衛韌性理念 擴大防災士培訓 落實參與地方防災協作中心機制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5)日於行政院會聽取內政部「防災士培訓與運用推動」報告後表示,強化全社會防衛韌性是現階段政府的重要施政,防災士的投入更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有助提升民眾風險意識及災害專業知識。卓院長請內政部結合社政、民政、警政與民間團體,共同擴大防災士的培訓;同時,未來應持續朝組織化與制度化方式納入防災士的能量,並落實防災士參與地方的防災協作中心機制。

    卓院長指出,臺灣位處地震、颱風等天然災害頻繁威脅的地理環境,為建立民間與企業參與災害防救機制,內政部從107年起開始推動防災士培訓與認證制度,至今已培訓逾3萬多人,包括將替代役與常備役均納入培訓,對於提升民眾的風險意識及災害專業知識,具正面效益。未來應持續朝組織化與制度化方式納入防災士的能量,並落實防災士參與地方的防災協作中心機制。

    卓院長強調,強化全社會防衛韌性是現階段政府的重要施政,如何擴大參與、強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防災士的投入是不可或缺的一環。請內政部結合社政、民政、警政與民間團體,共同擴大防災士的培訓,活化訓練課程,並導入全社會防衛韌性的理念,吸引更多民眾參與,讓防災士成為政府防災、救災最可靠的協力夥伴。












    內政部於今(5)日行政院會報告「防災士培訓與運用推動情形」,部長劉世芳表示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有34.9%民眾是災時自行脫困,31.9%在家人協助下逃生,28.1%則在鄰居或朋友幫助下才逃離災難,依此寶貴經驗致使各國政府除強化公部門的災害防救量能外,亦逐漸重視民眾自助、互助的能力,因此內政部積極擴大推廣防災士培訓,並規劃於明(114)年底前,完成全國5萬名防災士的訓練,強化民間自主救援能力。

    劉世芳指出,政府自107年起推動防災士培訓,推廣對象由早期村里已擴大至企業、民間組織及公部門機構,截至今(113)年8月底止,全國累計已培訓3萬0,376名防災士。為擴大推廣防災士培訓,內政部以領頭羊身分,在今年7至8月間於所在的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完成400人培訓,更規劃在9月完成立法院及考試院約150人的訓練,並已協調交通部、經濟部及中華電信等機關(構)推廣防災士培訓工作。另替代役暨社會韌性訓練執行中心已規劃114年新訓及備役召訓替代役接受防災士訓練,共同提升災害防救量能。

    此外,劉部長也親自在8月份拜會佛光山敦請參與防災士培訓,希望借重宗教力量共同強化災害防救韌性,佛光山表示將全力配合內政部在嘉義地區的921國家防災日演練,從雲嘉南地區的佛光山寺院、信眾展開防災士推廣。

    劉世芳強調,內政部除會持續在政府機關推廣外,未來也會持續推動企業防災,希望企業員工有一定比例能取得防災士資格,並納入ESG目標,讓企業能邁向永續經營,並期盼各界不論身分職業,一同參加防災士訓練,增加災防知能,才有能力幫助自己也幫助周遭親友,發揮防災士培訓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