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8日 星期二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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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年6月8日 工程企字第10000210790號函修正


一、為增進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以下簡稱國際競圖)之效能,減少採購爭議,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國際競圖,指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得包括監造)技術服務,允許我國及外國廠商參與競圖或競標。
  
本注意事項所稱外國廠商,於建築工程係指非依我國法律取得建築師資格之自然人或聘有該自然人而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或機構;於其他公共工程係指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得從事工程技術專業或顧問業之法人或機構。


三、機關辦理國際競圖,應先評估下列事項:
(一)機關、代辦機關或委辦之專案管理廠商具有辦理國際競圖之能力,並瞭解工程之國際及國內實務慣例。
(二)用地取得無虞。
(三)工程預算無虞。如涉其他機關補助,應先取得補助機關之書面同意。


四、(刪除)

五、機關辦理國際競圖,應成立專案小組,統籌審查、協調、履約管理等事項,並負責溝通,釐清不同主管部門之審核意見與審議事宜。
  前項小組成員應包含主辦機關、協辦機關、未來可能之使用及接管單位人員,並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


六、機關辦理國際競圖,得採一階段或二階段方式。
  
採二階段方式辦理者,第一階段評選以規劃構想與專業技術應用之原則內容為限,第二階段評選包括具體之實質設計內容。


七、機關採一階段方式辦理國際競圖者,得於招標文件內訂明廠商投標方式如下:
(一)我國廠商單獨或共同投標。
(二)外國廠商與我國廠商共同投標;外國廠商依我國法令取得許可者,得在許可範圍內單獨投標。


八、機關採二階段方式辦理國際競圖者,得於招標文件訂明辦理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評選允許廠商暫不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並以下列方式之一投標:
      1.
我國廠商單獨或共同投標。
      2.
外國廠商單獨或共同投標。
      3.
外國廠商與我國廠商共同投標。
(二)第二階段評選以下列方式之一投標,其採共同投標而未於第一階段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者,應於本階段檢附:
      1.
通過第一階段審查之下列廠商,以原名義投標:
     
1)我國廠商。
     
2)包含我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廠商。
     
3)依我國法令取得許可,得在許可範圍營業之外國廠商。
      2.
通過第一階段審查之廠商為未依我國法令取得許可之外國廠商者,與我國廠商共同投標。
  
第一階段未入選廠商,得為其他入選者於第二階段之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九、機關辦理國際競圖,其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遴選,補充原則如下:
(一)聘請國外專家學者參與評選,相關費用依行政院訂頒「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給付。
(二)聘請國外專家學者人數不逾評選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三)評選委員名單得於徵得全體委員同意後載明於招標文件。


十、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用,得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簽報上級機關核定,並得依該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不再議減。

十一、(刪除)

十二、(刪除)

十三、國際競圖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其圖說文字、簡報文件得以中文或英文為之;以英文為之者,應備中文譯本,其與英文文意不符者,以中文為準。
  
廠商簡報,應自備翻譯人員。
  
機關應備翻譯人員,協助評選委員辦理評選。
  
廠商簡報時間應考量翻譯所需時間。


十四、機關對於廠商提送之服務建議書或資料,應重視智慧財產權,未經廠商同意,不得抄襲使用。
  
機關對領取獎勵金之未獲選廠商,不得要求將其智慧財產權讓與機關。


十五、機關辦理國際競圖,其履約管理補充原則如下:
  
(一)履約階段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國際競圖之設計成果審查作業。
  
(二)得標廠商履約,如涉及不同機關之法定審查會議,例如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送審、結構外審、都市設計審議、建築技術規則所定之性能設計送審作業等,機關須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監造單位品管人員須由國外專業人士擔任者,得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一項但書辦理。




修正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700174980號 



主旨:修正「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第2點與第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 鑒於廠商服務建議書之圖說文字與簡報文件如納入契約,參酌採購契約要項第5點:「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中文為準」,為避免機關未來依旨揭注意事項執行時,就契約文字解釋產生履約爭議,爰修正第13點規定。


二、 另修正第2點第2項文字,對於外國廠商名詞定義予以酌修。


三、 檢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件/09700174980.doc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73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企字第0970008967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742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企字第09700174980號函修正


一、為增進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以下簡稱國際競圖)之效能,減少採購爭議,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國際競圖,指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得包括監造)技術服務,允許我國及外國廠商參與競圖或競標。

本注意事項所稱外國廠商,於建築工程係指依外國法律取得建築師資格之自然人或聘有該自然人而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或機構;於其他公共工程係指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得從事工程技術專業或顧問業之法人或機構。

三、 機關辦理國際競圖,應先評估下列事項:

(一)機關、代辦機關或委辦之專案管理廠商具有辦理國際競圖之能力,並瞭解工程之國際及國內實務慣例。

(二)用地取得無虞。

(三)工程預算無虞。如涉其他機關補助,應先取得補助機關之書面同意。

四、 機關辦理國際競圖,應考量下列情形:

(一)足以吸引外國廠商參與,且有助於提升國家知名度。

(二)可帶動創意、新技術或新工法之引進。

五、機關辦理國際競圖,應成立專案小組,統籌審查、協調、履約管理等事項,並負責溝通,釐清不同主管部門之審核意見與審議事宜。

前項小組成員應包含主辦機關、協辦機關、未來可能之使用及接管單位人員,並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

六、機關辦理國際競圖,得採一階段或二階段方式。

採二階段方式辦理者,第一階段評選以規劃構想與專業技術應用之原則內容為限,第二階段評選包括具體之實質設計內容。

七、 機關採一階段方式辦理國際競圖者,得於招標文件內訂明廠商投標方式如下:

我國廠商單獨或共同投標。

外國廠商與我國廠商共同投標;外國廠商依我國法令取得許可者,得在許可範圍內單獨投標。

八、機關採二階段方式辦理國際競圖者,得於招標文件訂明辦理方式如下:

(一) 第一階段評選允許廠商暫不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並以下列方式之一投標:

1. 我國廠商單獨或共同投標。
2. 外國廠商單獨或共同投標。
3. 外國廠商與我國廠商共同投標。

(二)第二階段評選以下列方式之一投標,其採共同投標而未於第一階段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者,應於本階段檢附:

1. 通過第一階段審查之下列廠商,以原名義投標:
1 我國廠商。
2 包含我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廠商。
3 依我國法令取得許可,得在許可範圍營業之外國廠商。

2. 通過第一階段審查之廠商為未依我國法令取得許可之外國廠商者,與我國廠商共同投標。

第一階段未入選廠商,得為其他入選者於第二階段之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九、機關辦理國際競圖,其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遴選,補充原則如下:

(一)聘請國外專家學者參與評選,相關費用依行政院訂頒「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給付。

(二) 聘請國外專家學者人數不逾評選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三) 評選委員名單得於徵得全體委員同意後載明於招標文件。

十、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用,得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專案議定,並得依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不再議減。

十一、機關辦理國際競圖,自公告至收件應予參選廠商三個月以上之等標期,並得視工程規模予以延長。

採兩階段方式辦理者,各階段之等標期比照前項規定。

十二、機關辦理國際競圖,應就廠商服務建議書須包含之內容詳以規範,並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

如採二階段方式辦理者,獎勵金於完成第一階段評選後發給,並於招標文件內載明得標廠商繳回獎勵金或自決標金額抵扣之方式。

十三、  國際競圖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其圖說文字、簡報文件得以中文或英文為之;以英文為之者,應備中文譯本,其與英文文意不符者,以中文為準。

廠商簡報,應自備翻譯人員。

機關應備翻譯人員,協助評選委員辦理評選。

廠商簡報時間應考量翻譯所需時間。

十四、 機關對於廠商提送之服務建議書或資料,應重視智慧財產權,未經廠商同意,不得抄襲使用。

機關對領取獎勵金之未獲選廠商,不得要求將其智慧財產權讓與機關。

十五、 機關辦理國際競圖,其履約管理補充原則如下:

(一)履約階段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國際競圖之設計成果審查作業。

(二) 得標廠商履約,如涉及不同機關之法定審查會議,例如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送審、結構外審、都市設計審議、建築技術規則所定之性能設計送審作業等,機關須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監造單位品管人員須由國外專業人士擔任者,得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一項但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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