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 星期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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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30工程產業新南向 成果穩定成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081230工程技字第1080201446
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吳澤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廠商申請補助案件之補助款上限、範圍如下:

(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期程以三年(三十六個月)為限,採分年審查及分年核定補助經費方式辦理。

(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經費包含政府補助款及申請廠商之自籌款二項,補助上限以申請須知規定為準,當年度政府補助款比率以不逾當年度計畫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業務費、國外差旅費及日支生活費補助款亦以當年度該項目計畫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屬「單一廠商申請類」者,三年總補助款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屬「多家廠商聯合申請類」者,三年總補助款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申請廠商應自行考量計畫執行預期效益審慎規劃分配各年度經費額度。

(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經費支付科目範圍應以經常門之下列項目為限,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1、業務費:含辦公室租金、裝潢布置費、文件設計費、翻譯費、市場調查費、工程相關研討會報名費、相關說明會費用(如場地租借費)、政府開發協助(ODA)評估報告、拓點所須專業諮詢服務之委託勞務費(如行政費、法律費、廠商識別標章、徵信費)及當地語言(不含英語)訓練費等。

2、國外差旅費:含機票費、高速鐵路車票費、簽證費、保險費。

3、日支生活費:已於目標市場設立海外子(分)公司、辦事處、辦公室之廠商,派遣本國籍員工進駐該據點之日支數額,參採「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該據點地區數額之七成編列日支生活費之計畫經費。本項目編列之年度補助款,不得大於年度總補助款之半數。該員工返國期間不得支領日支生活費;且每連續三十日進駐該據點之日數不得少於十六日。

4、不予補助項目:行銷宣傳費、文宣廣告費、人事費、國內差旅費、人員教育費、交際費、餐飲費、樣品與展品費、原物料採購費、生產機器設備、運輸費、與執行拓點計畫無關之費用及其他經本會認定不予補助之項目。

(申請補助案件之補助款如因預算遭立法院刪除或刪減,計畫將終止補助或減少補助款,申請廠商不得異議。

六、本會為進行計畫審查,得設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延聘工程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三位至五位參與審查會。審查委員之任務如下:

(本補助計畫之諮詢。

(審查廠商計畫書及各式執行報告資料。

(協助其他本要點有關之事項。

         審查委員對於因執行本計畫相關任務所知悉之廠商應秘密之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十一之一、本會得依年度計畫執行情形辦理二次以上之公開徵求廠商申請補助拓點計畫,當年度已提計畫並經審查通過之廠商不得再提出申請。

                    廠商參與本會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舉辦之補助拓點計畫者,不適用第九點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一點第二款規定,受補助廠商應於計畫完成簽約後,檢具當年度申請日期起之支出憑證及相關書件請領第一期款,撥付額度不超過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前項廠商於年度計畫執行完畢,比照第九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十三之一、受補助廠商於補助期間,另可提出其員工借調亞洲開發銀行工作之日支生活費補助申請。申請廠商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以簡報格式繳交借調亞洲開發銀行工作之心得報告,且派駐人員須就工作心得於國內進行至少一次經驗分享,經期末審查通過後,由本會核定補助款並辦理撥款事宜。每日補助「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馬尼拉數額之七成,返國期間不得支給日支生活費,補助上限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本項補助款不列入計畫三年總補助款上限額度計算,且不受第二點第二款第五目之限制。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工程技字第1070052120號
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第九點

主任委員 吳澤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432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40008910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5112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50000769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14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50041359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131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70002774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820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70025356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1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70052120號令修正

九、本計畫補助經費每年分三期核撥,申請計畫經審查通過,受補助廠商應於計畫完成簽約後,檢具當年度第一季支出憑證及相關書件請領第一期款,撥付額度不超過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二十。

         受補助廠商應繳交期中報告資料,報告內容以簡報格式為之,經期中審查會議審核決議通過後,依計畫實際發生費用之核定補助範圍及比率撥付第二期款,第一期款加總第二期款原則上撥付額度不超過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惟經期中審查會議同意撥付額度大於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者不在此限。

         第三期於年度計畫執行完畢,由受補助廠商繳交期末報告結案資料,報告內容以簡報格式為之,經提送審查會確認成果通過後,依計畫實際發生費用之核定補助範圍及比率撥付期末補助款。本會得就提前完成年度績效指標之拓點計畫,要求受補助廠商提前繳交期末報告結案資料,俾利本會先就該等計畫辦理期末報告審查作業。

         計畫補助款如有預算被刪減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本會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計畫補助額度,廠商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會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107-06-22

為協助產業全球布局,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工程輸出部分,工程會及內政部營建署補助業者當地拓點,各相關部會則協助業者籌組電廠(經濟部)、石化(經濟部)、智慧型交通運輸ETC(交通部)、都會捷運(交通部)及環保工程(環保署)共5大輸出團隊。今年上半年新南向區域工程得標案件已達14件、約新臺幣218.45億元,提前達成年度簽約200億元之目標。

工程會表示,我工程產業具有世界級工程的專業能力,業者亦熟悉國際採購規範經驗,相信只要掌握優勢,鎖定目標市場,絕對有能力爭取新南向區域工程商機。因此,行政院於1059月核定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時,即將公共工程列為潛力領域之一,期透過政府各項協助措施,幫助工程業者走出去,並設定每年爭取標案商機至少200億元之目標。

經盤點上半年於新南向區域得標的標案類型包括:捷運設計監造服務案、捷運系統培訓服務案、石化廠統包案及水力發電技術服務案等,得標的工程地點包括:印尼、印度、尼泊爾、越南、新加坡、菲律賓、柬埔寨及泰國等國,已提前達到預期年度目標。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前開統計數據,係以我商承攬的部分計算,不包括與國外廠商共同投標而由外商承攬之部分。以今年上半年的成果推估,全年有望突破去(106)年得標之252億元紀錄。下半年將持續協同各相關部會,協助工程產業爭取參與新南向區域基礎建設商機。例如工程會甫於612日舉辦「工程拓點業者成果發表交流會」,透過標竿學習,讓業者彼此分享交流爭取海外標案的經驗,並鼓勵更多的國內工程業者,朝新南向區域擴展業務。



107-06-12

工程產業海外市場向為我國積極爭取之目標,工程會為鼓勵工程業者赴海外拓點布局,強化全球化及爭取工程標案,推動「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迄今已協助20多家國內廠商海外拓點爭取標案,成效卓著。為使工程界進一步瞭解各海外經驗之實務操作,今(12)日於工程會盛大舉辦「工程拓點業者成果發表交流會」,分享拓點個案爭取海外標案成效與拓點經驗。

工程會吳主任委員於致詞時表示,海外市場商機雖然龐大,但要突破所面臨在地經營的難題,需有策略性的長期耕耘,方能收效,並感謝講座們傾囊相授。工程會自104年起編列拓點經費,期望有效地協助業者,促成獲得海外標案。歷經3年的推動,於新南向區域,已取得階段性的成果,得標件數逐年顯著增長,總計獲得27件標案,拓點地區除新南向目標國-緬甸、泰國、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外,亦涵括美國、阿曼、日本、紐西蘭等國,共設立23處據點,而得標類別有石化、電廠、軌道運輸、環保、智慧交通及建築等,足見我國工程產業之實力。

本次交流會由執行單位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揭開序曲,剖析幾年來拓點計畫核心、成功拓點方式與風險管控等重點,接著由拓點業者中鼎公司分享該公司於海外設立新據點時,評估適妥性、風險及效益之經驗,並提出拓點策略所著重的市場掌握與人才布局所扮演之關鍵要素;鼎漢公司則分享取得澳門優化公共巴士管理後台系統之顧問服務標案成果,提出與在地業者合作等重點;黎明工程公司鎖定具體利基市場,並把握核心服務品質進行深耕,最後成功取得越南房舍改建工程、河靜省監測工程及金邊工程建案等,以上分享內容對有意進軍海外工程產業之業者實為寶貴。

拓點目標市場長期深耕為獲取海外標案之關鍵,本次交流活動廠商出席踴躍,參與人數眾多,未來工程會將持續辦理相關交流會,協助更多工程業者獲取更多國際標案。





107-01-2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25日預告修正發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持續鼓勵國內工程業者赴海外爭取標案,即日起至221日止受理業者提出申請。

工程會指出,營建工程具有明顯的地域特性,即便我國廠商具有優良技術,仍不易打入當地市場,因此,工程產業長期深耕目標市場為獲取海外標案不二法門。為提高工程業者赴海外意願,工程會自104年度開始辦理補助拓點計畫,歷經3年的推動,已取得階段性的成果,以106年度為例,11件受補助計畫就繳出新設4處據點、取得26件海外標案,總得標金額達新臺幣100億元的亮麗成績單。因此,工程會在107年度繼續編列相關經費,以專案補助方式鼓勵工程業者長期耕耘目標市場,獲取國際標案。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凡是有意願開拓海外工程市場的我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均可單獨或多家聯合提出申請,而營造業、建築師事務所或測繪業可聯合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提出申請,計畫補助期程以3年為限,採分年審查分年補助;此外,為盼工程產業能朝整合輸出之團體化經營方式,由上下游廠商策略聯盟共同開拓國外市場,鼓勵多家廠商聯合申請。

申請須知及相關資料可於工程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工程技術/工程產業全球化/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網頁下載,歡迎業者踴躍提出申請計畫。針對107年度補助拓點計畫的申請流程及文件的填寫重點等資訊,如有任何問題,可以撥打諮詢專線專案辦公室(02)2708-3181




106-12-22

為協助我國工程業者爭取新南向基礎建設商機,工程會配合新南向政策,訂立新南向區域年度得標金額至少新臺幣200億元之目標,本年度5大輸出團隊於該區域創下得標252億元之佳績,已展現我國工程產業積極開拓新南向市場的初步成果。

工程會表示,經盤點近年來我國工程產業海外輸出型態及具輸出實績之工程類別,已選定由各相關部會籌組智慧型交通運輸ETC(交通部)、都會捷運(交通部)、環保工程(環保署)、電廠(經濟部)及石化(經濟部)5大輸出團隊,針對目標國家爭取顧問諮詢服務或建案輸出,本年度於新南向區域取得約新臺幣252億元,高於104105年度得標之156億元、239億元,達成得標金額至少新臺幣200億元之年度績效指標。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本年度得標金額最多的領域為電廠工程,得標約120億元,其次為石化工程,得標約92億元,其餘智慧型交通運輸、都會捷運及環保工程類別,得標約40億元,全部案件分佈於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等國家,顯示新南向區域基礎建設需求力道強勁,深具發展潛力,工程會將持續爭取更多的政府資源鼓勵工程產業向海外發展。






2017/10/02

政府協助工程產業廠商爭取海外新南向基礎建設龐大商機,不遺餘力,針對近來媒體刊載工程會新南向預算執行率低落,僅達4.27%乙事,工程會表示該筆補助預算預訂期程大部分將於年底撥付,故該數值目前達成率較低,預估年底可達8成以上。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本預算主要係用於補助國內工程產業赴海外拓點,依補助核銷規定,撥款可採兩階段(期中或期末)或一階段(期末),因大部分廠商選擇於期末一次撥款,致目前執行數較低。工程會已掌握各補助計畫預算實際執行情形,新南向預算依計畫執行,應可順利完成。

工程會最後表示,補助國內工程產業赴海外拓點計畫已發揮相當成效,依過去兩年經驗,政府鼓勵廠商海外拓點,每年投入約1,500萬元預算,廠商可得標案達百倍以上效益。本年度相關廠商於新南向區域執行拓點計畫的費用,其單據將於11月份隨同廠商拓點計畫之期末報告一併送工程會審核,待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款,預估預算達成率將達8成以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十一點之一修正規定

四、廠商申請補助案件之補助款上限、範圍如下:
(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期程以三年(三十六個月)為限,採分年審查及分年核定補助經費方式辦理。
(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經費包含政府補助款及申請廠商之自籌款二項,補助上限以申請須知規定為準,當年度政府補助款比率以不逾當年度計畫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業務費、國外差旅費及日支生活費補助款亦以當年度該項目計畫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屬「單一廠商申請類」者,三年總補助款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屬「多家廠商聯合申請類」者,三年總補助款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申請廠商應自行考量計畫執行預期效益審慎規劃分配各年度經費額度。
(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經費支付科目範圍應以經常門之下列項目為限,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1、業務費:含辦公室租金、裝潢布置費、文件設計費、翻譯費、市場調查費、工程相關研討會報名費、政府開發協助(ODA)評估報告、拓點所須專業諮詢服務之委託勞務費(如行政費、法律費、廠商識別標章、徵信費)及當地語言(不含英語)訓練費等。
2、國外差旅費:含機票費、高速鐵路車票費、簽證費、保險費。
3、日支生活費:已於目標市場設立海外子(分)公司、辦事處、辦公室之廠商,派遣本國籍員工進駐該據點之日支數額,參採「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該據點地區數額之七成編列日支生活費之計畫經費。本項目編列之年度補助款,不得大於年度總補助款之半數。該員工返國期間不得支領日支生活費;且每連續三十日進駐該據點之日數不得少於十六日。
4、不予補助項目:行銷宣傳費、文宣廣告費、人事費、國內差旅費、人員教育費、交際費、餐飲費、樣品與展品費、原物料採購費、生產機器設備、運輸費及其他經本會認定不予補助之項目。
(申請補助案件之補助款如因預算遭立法院刪除或刪減,計畫將終止補助或減少補助款,申請廠商不得異議。
十一之一、本會得依年度計畫執行情形辦理二次以上之公開徵求廠商申請補助拓點計畫,當年度已提計畫並經審查通過之廠商不得再提出申請。
                 廠商參與本會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舉辦之補助拓點計畫者,不適用第九點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一點第二款規定,受補助廠商應於計畫完成簽約後,檢具當年度支出憑證及相關書件請領第一期款,撥付額度不超過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前項廠商於年度計畫執行完畢,比照第九點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