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運車輛新制115年1月1日全面推行 內政部國土署:儘早完成GPS系統裝設 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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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針對「土石方管理」(剩餘土石方,簡稱剩土)的核心政策與管理要點摘要。
土石方管理一直是營建工程中極為重要的一環,不僅關乎環境保護,更涉及營建資源的循環利用。
以下為您整理的重點資訊:
🏗️ 剩餘土石方管理核心架構
國土管理署目前針對土石方的管理,主要遵循「資源化處理、嚴格監控流向」兩大原則:
資源化利用: 剩餘土石方並非廢棄物,而是可以回收再利用的資源。透過收容處理場所(如土資場)進行分類、篩選後,可轉為填土料或再生材料。
數位流向監控: 透過「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系統,要求每一筆土石方的產出與去向都必須進行電子申報。
🔍 近期政策推動重點
1. 強化 GPS 追蹤管理
為了防止不肖業者任意傾倒土石方導致環境破壞,政府要求載運土石方的車輛必須裝置 GPS 即時追蹤系統。
即時勾稽: 系統會比對車輛軌跡與原本申請的收容地點是否吻合。
異常警示: 若車輛停留在非預定地點或脫離路線,系統會發出異常警示供稽查人員調閱。
2. 土石方產出與收容平衡
國土署積極協調跨縣市的土石方收容,推動「北土南運」或「公共工程餘土交換」,確保大型工程產出的土石有處可去,避免造成非法棄置的誘因。
3. 法規優化與嚴罰
修訂相關管理方案,簡化合法業者的申報程序。
針對非法棄置行為,配合環境部(原環保署)及警政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或相關土地管理法規進行重罰及沒收機具。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流程圖
注意: 營建剩餘土石方(B1-B7類)若混雜垃圾,則會被視為「營建廢棄物」,需依照更嚴格的廢棄物清理法處理。
💡 您可以如何查詢?
如果您是營建從業者或對特定工程的流向有疑慮,可以參考以下資源: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 提供全國性的統計數據與法規查詢。
各縣市土石方自治條例: 由於各地方政府規定略有不同,執行細節須參考當地政府公告。
您是否需要我針對「特定縣市的法規」進行更深入的解析,或是協助您查詢「土石方收容場所」的相關申請流程?
特定縣市的法規
GUIDEPAGES: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
營建廢棄物應依法申報及進行流向追蹤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營造業所產生的廢棄物應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建置之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申報,運送至營建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之清運車輛均須依規定安裝GPS系統追蹤流向。如有未依規定安裝GPS系統情事,則由環保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如為累犯或涉及非法棄置時,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遏止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任意棄置於農地或環境敏感地區之情形,已於本(110)年3月18日修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予以提高應處罰鍰計算,藉此嚇阻不法行為。
要求落實「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強化營建資源再利用
內政部業於99年3月2日訂定「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就建築物拆除工程所產生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事業廢棄物均要求依核准之計畫妥善處理,並於本(110)年2月22日再次函請各營建相關公會落實執行,及請各工程主辦機關及主管建築機關落實要求,以減少營建廢棄物之產量。
加強要求地方政府落實流向管理
營建剩餘土石方為有用之資源,目前係依據各地方政府所訂自治條例進行管理,要求各建築工程於施工計畫書載明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及運送車輛相關資料,為強化其管理,內政部已請各地方政府於自治條例中增訂運送車輛應裝置GPS系統之規定,目前除桃園市、臺中市及高雄市政府已完成外,其餘各地方政府均尚在作業中,將要求儘速完成,有效落實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車輛之管理。
對於營建廢棄物的再利用,內政部將規劃建立再利用產品申報制度,除了可藉此掌握再利用產品流向避免任意棄置外,對於再利用技術亦可進一步瞭解及輔導,促使營建資源有效再利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內政部82.12.22台內營字第8289415號函頒修正
內政部84.12.12台內營字第8486759號函頒修正
內政部86.01.18台內營字第8601218號函頒修正
內政部89.05.17台內營字第8983373號函頒修正(原名稱: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
內政部90.10.19台內營字第9014714號函頒修正
內政部92.09.16台內營字第0920088854號函頒修正
內政部95.12.29台內營字第0950808145號函頒修正
內政部96.03.15台內營字第0960035196號函頒修正
內政部108.9.11台內營字第1080815785函頒修正,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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