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2日 星期四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運車輛新制11511日全面推行 內政部國土署:儘早完成GPS系統裝設 以免受罰

https://www.nlma.gov.tw/ch/titlelist/news/16850

 

關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針對「土石方管理」(剩餘土石方,簡稱剩土)的核心政策與管理要點摘要。

土石方管理一直是營建工程中極為重要的一環,不僅關乎環境保護,更涉及營建資源的循環利用。

以下為您整理的重點資訊:


🏗️ 剩餘土石方管理核心架構

國土管理署目前針對土石方的管理,主要遵循「資源化處理、嚴格監控流向」兩大原則:

  • 資源化利用: 剩餘土石方並非廢棄物,而是可以回收再利用的資源。透過收容處理場所(如土資場)進行分類、篩選後,可轉為填土料或再生材料。

  • 數位流向監控: 透過「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系統,要求每一筆土石方的產出與去向都必須進行電子申報。


🔍 近期政策推動重點

1. 強化 GPS 追蹤管理

為了防止不肖業者任意傾倒土石方導致環境破壞,政府要求載運土石方的車輛必須裝置 GPS 即時追蹤系統

  • 即時勾稽: 系統會比對車輛軌跡與原本申請的收容地點是否吻合。

  • 異常警示: 若車輛停留在非預定地點或脫離路線,系統會發出異常警示供稽查人員調閱。

2. 土石方產出與收容平衡

國土署積極協調跨縣市的土石方收容,推動「北土南運」或「公共工程餘土交換」,確保大型工程產出的土石有處可去,避免造成非法棄置的誘因。

3. 法規優化與嚴罰

  • 修訂相關管理方案,簡化合法業者的申報程序。

  • 針對非法棄置行為,配合環境部(原環保署)及警政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或相關土地管理法規進行重罰及沒收機具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流程圖

注意: 營建剩餘土石方(B1-B7類)若混雜垃圾,則會被視為「營建廢棄物」,需依照更嚴格的廢棄物清理法處理。


💡 您可以如何查詢?

如果您是營建從業者或對特定工程的流向有疑慮,可以參考以下資源:

  1.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 提供全國性的統計數據與法規查詢。

  2. 各縣市土石方自治條例: 由於各地方政府規定略有不同,執行細節須參考當地政府公告。


您是否需要我針對「特定縣市的法規」進行更深入的解析,或是協助您查詢「土石方收容場所」的相關申請流程?



特定縣市的法規

GUIDEPAGES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

GUIDEPAGES屏東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 - 營建棄填土資訊系統



有關今日(110年3月31日)媒體報導應針對營建廢棄物強化追蹤處理之議題,內政部表示除既有廢棄物清理法申報及流向管制規定外,環保機關可就違規個案依法予以裁罰,內政部也將加強要求地方政府儘速修正自治法規要求營建剩餘土石方業者採用逐車追蹤(GPS)管理,對於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產品之管理也將著手推動。

營建廢棄物應依法申報及進行流向追蹤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營造業所產生的廢棄物應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建置之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申報,運送至營建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之清運車輛均須依規定安裝GPS系統追蹤流向。如有未依規定安裝GPS系統情事,則由環保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如為累犯或涉及非法棄置時,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遏止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任意棄置於農地或環境敏感地區之情形,已於本(110)年3月18日修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予以提高應處罰鍰計算,藉此嚇阻不法行為。

要求落實「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強化營建資源再利用

內政部業於99年3月2日訂定「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就建築物拆除工程所產生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事業廢棄物均要求依核准之計畫妥善處理,並於本(110)年2月22日再次函請各營建相關公會落實執行,及請各工程主辦機關及主管建築機關落實要求,以減少營建廢棄物之產量。

加強要求地方政府落實流向管理

營建剩餘土石方為有用之資源,目前係依據各地方政府所訂自治條例進行管理,要求各建築工程於施工計畫書載明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及運送車輛相關資料,為強化其管理,內政部已請各地方政府於自治條例中增訂運送車輛應裝置GPS系統之規定,目前除桃園市、臺中市及高雄市政府已完成外,其餘各地方政府均尚在作業中,將要求儘速完成,有效落實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車輛之管理。

對於營建廢棄物的再利用,內政部將規劃建立再利用產品申報制度,除了可藉此掌握再利用產品流向避免任意棄置外,對於再利用技術亦可進一步瞭解及輔導,促使營建資源有效再利用。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自96315日函頒修正,距今已有12年未調整。考量各地方政府與工程主辦機關實務需求,並依據行政院「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流向管理,應將營建剩餘土石方運至收容處理場所之後端去化,亦納入管理機制」之政策指示,經召開行政協商會議獲致共識,並報請行政院同意備查後,已於108911日發布修正。

以熟悉土石方管理申報作業之使用者為對象,減少制度轉換之困難度

內政部營建署並表示,配合方案修正,該署將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調整網頁之系統功能,以現有(工地至土資場)之二階段申報系統為基礎,新增由土資場運送出場土石方之申報與查核機制,並請各地方政府修訂土方管理自治法規。所以相關調整作業,均係以原本就熟悉土方管理申報作業之使用者為對象,避免增加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配合單位之負擔,期使營建剩餘土石方從源頭產出至最終處理全流程管控機制之建立,得以順利實施。

提升土石方運送資訊公開透明,避免隨意棄置影響環境

內政部營建署並另表示,藉由系統功能之擴增,可有效比對營建剩餘土石方進出土資場之相關數據,強化二階段申報系統數據之正確性,避免隨意棄置影響環境。該署並表示,方案修正後,除函請相關機關配合辦理外,近期亦將於臺北(1021日)及高雄(1022日)召開2場次說明會加強宣導,俾加強與各機關溝通,以落實土方管理。未來,土資場對於土石方之再利用,均須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服務中心之系統上進行申報,相信對於節能減碳與環境友善之貢獻將加倍成長。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3875

內政部80.05.02台內營字第914491號函頒實施
內政部82.12.22台內營字第8289415號函頒修正
內政部84.12.12台內營字第8486759號函頒修正
內政部86.01.18台內營字第8601218號函頒修正
內政部89.05.17台內營字第8983373號函頒修正(原名稱: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
內政部90.10.19台內營字第9014714號函頒修正
內政部92.09.16台內營字第0920088854號函頒修正
內政部95.12.29台內營字第0950808145號函頒修正
內政部96.03.15台內營字第0960035196號函頒修正
內政部108.9.11台內營字第1080815785函頒修正,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13.5.151台內國字第1130804415號函頒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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