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125
茲增訂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8條之1及第38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5條、第10條、第11條、第34條及第46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陳建仁
內政部部長 林右昌
(除第34、38-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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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虛坪改革 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建築技術規則」 劉世芳:打造合理、公平的住宅市場
減輕民眾購屋負擔
https://www.nlma.gov.tw/ch/titlelist/news/16667
實坪制、虛坪制是什麼?實坪、虛坪優缺點?台灣虛坪改革發展一次看! - HouseFeel 房感
台灣的登記制度目前使用的是「虛坪制」,亦即在買房時,我們會將房屋的室內面積、陽台雨遮等面積以及公設面積均納入房屋總價計算。公設比在台灣並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近年台灣新建案公設比甚至飆到 30% 以上,不免讓人懷疑建商有「公設灌水」的疑慮,民眾在購屋時更須花費大把的金錢在非自用的公設空間上,不禁也讓人思考近年高房價與高公設比的關聯性。因此,不少民眾認為台灣若改行實坪制,在不計入公設面積的狀況下,便能將錢花在自己實際使用的坪數上。
針對使用虛坪制或實坪制的問題,近年有幾位立委及相關團體開始提出以及連署,希望台灣能改為實坪制國家,從而改善台灣房價問題。而近期因為總統大選將至,候選人們紛紛提出自家房市政策,其中又有候選人提出台灣應將虛坪制改為實坪制,就此改善公設比不合理、坪數灌水等現象,以增強房屋交易的透明度。
113-02-29。林右昌:推動虛坪改革 有效降低公設比例
內政部今(29)日舉辦新春媒體茶敘,部長林右昌在會上簡報「虛坪改革」方案(草案),依目前規劃,將可降低公設5%-10%,未來一般住宅將會有25-30%公設的房型進到市場。
林右昌表示,以現有規定,法定停車空間被列為「共有部分」,部分開發商將大部分車道以公設方式登記,由所有購屋人共同分擔,沒有買車位的人也要負擔車道公設,買車位的人,買了車位卻又要再負擔一次車道公設。未來法定停車空間改為「專有部分」後,停車空間與居住公設就可以明確區分,並讓停車空間的負擔更加公平合理,這部分將透過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達成。
林右昌也針對目前公設比居高不下的現象提出說明,現有的免計容積空間有一個合計上限的規定,在扣除避難、救災及機電維生等空間後,如果還有餘額,部份建商就會以管委會空間名義,包裝成非必要的娛樂交誼等空間進行銷售,導至市面上只剩下高公設比的產品,民眾根本沒有其他選擇。本次改革方案,增訂了管委會設置面積的合理標準,並訂出上下限規定,引導公設設計趨向適質適量,保障社區運作的基本需求,並避免浮誇不實用的公設。
林右昌表示,依照目前規劃方案,預計公設比將可有效降低5~10%,讓民眾在購屋時,能實質減少公設比的支出負擔。換言之,未來付出同樣購屋金額,民眾將可以享有更多的自用室內坪數。
對於業界擔心,建築總面積是否會減少?現有免計容積比例是否會降低?林右昌表示,沒有這個問題,建築總面積不會減少,現有免計容積比例也沒有降低。
林右昌最後表示,我們將在現有共識基礎上進一步與各中央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大眾、不動產建築業界、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細節部分再溝通確認,提出最後版本,依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以符合民眾對降低公設比例的期待。
勤業眾信:從營建與工程業出發 打造跨產業適用的AI應用藍圖 | 中央社訊息平台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924 10:17:52)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3日舉辦「AI讀懂ERP:營建工程決策大腦」研討會,聚焦企業如何在數位化與AI技術的推動下,將 ERP 數據轉化為決策資產,並於營建工程產業展現實務應用。邀請勤業眾信與精誠資訊產業專家與學者,分享如何透過「營運閉環」與「AI驅動決策」的方法,協助企業在高度競爭與變動的環境中掌握先機。
高市議會協調短期內處置方法
「高雄市公私有營建工程所產出之剩餘土石方經合法土資場分類處理後之後端去化法制」公聽會
為了讓大家住得更安全、更公平、更永續,
內政部推出三大方向:
台灣房子和人一樣會「變老」,屋齡超過30年的住宅越來越多。未來政府會補助耐震檢測、修繕經費,讓老房子住起來更安全、更省電;也會協助想自己推動都更的住戶,降低貸款門檻,減少籌資壓力。
買房常遇到「公設比高,實際住的空間小」?
這次要檢討公設計算方式,像電梯、管委會空間有明確規範,而停車位未來也有機會改成「專屬產權」,不再算進公設,讓你更清楚自己買到多少「真正能用的坪數」,購屋更公平。
2050要達到淨零排放,房子也要跟上腳步!
政府將帶頭把社宅、老宅改造得更節能,推廣太陽能、低碳設計;同時培養專業的「綠領人才」,讓營建產業轉型更快更穩。
另外,年輕人最關心的租屋問題,內政部也啟動 「青年婚育租屋協助專案」:補貼加碼、放寬資格、增加補助項目,還能優先入住社宅,讓新婚與育兒家庭更有依靠。
三大政策環環相扣,守護大家的居住安全,也為下一代打造更永續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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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條例修法三大方向 內政部:保障租賃雙方權益 租客安心住、房東放心租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ms=9009&s=331851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ms=9009&s=330970
水電衛生設備商業
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經濟部(91)經商字第09002251430號令、內政部(91)台內中社字第907506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衛生設備商業」團體業別為「水電衛生設備商業」
GUIDEPAGES:台北市水電衛生設備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水電衛生設備商業同業公會 https://www.tpesea.org/
副總統肯定水電衛生設備同業公會提升市民生活品質 盼共同努力讓社會更進步
https://www.president.gov.tw/NEWS/39402
嘉義市預售屋建案地圖正式上線 提供即時透明資訊 便利民眾查詢 | 中央社訊息平台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730 11:54:49) 為確保預售屋銷售資訊的透明、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避免不實資訊或不公平交易行為,自110年7月1日起,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預售屋建案須完成備查後方可銷售。截至114年7月15日止,嘉義市已完成備查之建案共計128件。嘉義市政府地政處運用Google Map加值功能製作嘉義市預售屋建案地圖,方便民眾查詢完整的建案資訊。嘉義市預售屋建案地圖上線啦,備查資訊全都露!
https://www.chiayi.gov.tw/News_Content.aspx?n=455&s=909565
GUIDEPAGES: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六年九月三日發布施行後,曾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六月九日。為考量管理服務人員講習訓練得與執行業務銜接,降低影響業務執行,調整管理服務人員回訓講習訓練時數,並修正管理服務人員因離職或死亡須於一定期間內聘任繼用人員之援引條文項次,爰擬具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回訓講習時數由二十小時修正為十六小時。 (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修正管理服務人員因離職或死亡須於一定期間內聘任繼用人員之援引條文項次。(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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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86.9.3 內營字第8681588號令公布
內政部 91.6.24 內營字第0910084463號令修正第十條條文
內政部 94.7.12 台內營字第094008416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五條
內政部 98.9.21 台內營字第0980808856號令修正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內政部 111.6.9 台內營字第1110810081號令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如下:
一、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事務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人員。
二、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技術服務人員):
(一)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第三條 事務管理人員應具有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畢業學歷,且三年內未曾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證者。
前項人員應先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事務管理人員講習,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檢附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
第四條 技術服務人員資格如下,且三年內未曾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證者:
一、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一)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相關建築、土木、電機、機械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國民中學畢業者為三年以上,高級中學畢業者為一年以上。
(二)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土木工程、營建管理、室內設計、電子、電機、資訊、機械、消防、環境工程等相關學科系畢業。
(三)領有建築、土木、昇降機裝修、電氣、機械、空調、消防等相關技術人員資格證者。
(四)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者。
二、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一)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相關電機、機械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國民中學畢業者為三年以上,高級中學畢業者為一年以上。
(二)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電子、電機、資訊、機械、消防、環境工程等相關學科系畢業。
(三)領有昇降機裝修、電氣、機械、空調、消防等相關技術人員資格證者。
(四)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人員應先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技術服務人員講習,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檢附申請書、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
前二項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技術服務人員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四目人員應檢附申請書、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
第五條 前二條規定之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
管理服務人員於換發認可證前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回訓講習達二十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認可證。
管理服務人員逾期未換發認可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管理服務人登記證、認可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
第七條 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定繼續性從業管理服務人員,指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不定期契約勞工。
第八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以下簡稱管理維護公司)之公司名稱中應標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字樣。
第九條 管理維護公司應具有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置有事務管理人員四人以上,及技術服務人員四人以上。
前項第二款技術服務人員不得為同一類技術服務人員。
第十條 管理維護公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受託管理維護計畫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文件。
第十一條 管理維護公司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管理維護公司逾期未辦妥公司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第十二條 管理維護公司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六個月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始得營業: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核准函。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管理維護公司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妥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管理維護公司於申領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時,其原許可申請書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併同辦理變更許可。
管理維護公司遺失登記證時,應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 管理維護公司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
第十四條 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三年,管理維護公司應於期限屆滿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文件。
管理維護公司其登記證有效期限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修正生效日起不足一年者,於重新申請換發登記證時,其應置之人員得依原登記條件辦理,免受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 管理維護公司從事下列建築物管理維護業務:
一、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
二、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
三、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
四、公寓公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
五、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
前項管理維護業務,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定時,應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管理維護公司以契約約定,委託經領有各該目的事業法規許可之業者辦理。
第十六條 管理維護公司業務執行規範如下:
一、對於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所應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受託公共基金及其他費用之收支、保管,不得侵占挪用,亦不得與公司或公司員工之財物款項混用。
三、執行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四、對於各項管理維護配合防範注意事項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重大缺失,應坦誠告知客戶。
五、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露。
六、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亦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七、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處理相關事務應留下書面紀錄與報告,建議事項應以書面為之。
八、對於火災或其他自然或人為災難,應事先規劃消防、安全與緊急應變方案,並確保發生緊急狀況時,能立即反應而採迅速有效的行動。
九、管理維護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申請登記不實。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三)停止營業時不將登記證繳存原核發主管機關。
第十七條 管理維護公司之事務管理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離職或死亡時,管理維護公司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人員因離職或死亡致不足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數時,管理維護公司應在一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人員。
第十八條 管理維護公司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存查,於申請復業核准後發還之。
管理維護公司歇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並辦理註銷登記;其未送繳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廢止。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機構、團體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
一、非營利性質之法人團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
二、置有大專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一人以上。
三、各講習訓練課程能邀集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之授課講師一人以上:
(一)現任或曾任大專講師以上職務。
(二)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有五年以上建築管理或公寓大廈管理相關經驗者。
第二十條 管理服務人員訓練課程應包括下列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共同科目: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二)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三)規約範本。
(四)建築物管理維護技術及企劃。
(五)集合住宅住戶使用維護手冊範本。
二、專業科目:
(一)事務管理人員:
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籌組運作及申請報備處理原則。
2.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爭議事件處理。
3.公寓大廈公共行政事務管理實務。
4.公寓大廈財務管理實務。
(二)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維護。
2.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法令。
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與作業程序。
(三)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1.建築物設備設置標準及維護。
2.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法令。
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與作業程序。
前項管理服務人員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且共同科目不得少於十四小時,專業科目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第二十一條 受委託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之團體、機構應依委託契約規定辦理講習訓練。
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之團體、機構應將講習人員資格證明文件、結業證書清冊、出席紀錄等資料保存建檔,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瞭解或抽查辦理講習訓練之團體、機構,有關講習訓練辦理狀況,該團體、機構應協助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事務管理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申請核發或換發認可證時,每件應繳納認可費新臺幣五百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補發時,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
管理維護公司申請核發或換發登記證時,應繳交登記費新臺幣四千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補發時,應繳交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變更登記時,應繳交登記費新臺幣二千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所轄區域內管理維護公司應督導其業務,必要時得隨時抽查並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
第二十四條 管理服務人受僱或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之契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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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86.9.3 內營字第8681588號令公布
內政部 91.6.24 內營字第0910084463號令修正第十條條文
內政部 94.7.12 台內營字第094008416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五條
內政部 98.9.21 台內營字第0980808856號令修正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內政部 111.6.9 台內營字第1110810081號令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全國建築管理入口網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培訓
https://cpabm.cpami.gov.tw/build-exam/Welcome.do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培訓講習 - 受託單位清冊 | 內政部營建署
北區
台灣物業管理學會
台北市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理人協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華夏物業管理協會
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職業工會
中國房地產研究發展協會
台灣公寓大廈品質管理協會
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
社團法人桃園市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
台灣公寓大廈與里鄰發展協會
新竹縣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
新竹縣職訓教育發展協會
中區
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總工會
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
台灣物業跨界學會
社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
南區
崑山科技大學
社團法人台灣物業管理產業協會
高雄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
高雄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換證回訓講習 - 受託單位清冊 | 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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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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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華夏物業管理協會
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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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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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
台南市公寓大廈物業管理服務職業工會
高雄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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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人員認可資格種類 |
人數 |
事務管理 |
93453人 |
技術服務─防火避難 |
2148人 |
技術服務─設備安全 |
3898人 |
技術服務─防火及設備 |
385人 |
事務管理,技術服務─防火避難 |
1709人 |
事務管理,技術服務─設備安全 |
3397人 |
事務管理,技術服務─防火及設備 |
3178人 |
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https://www.nfabmroc.com/
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 | http://www.taipeibma.org.tw/ |
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 | http://www.tbm.com.tw/ |
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 http://www.da-lei.com.tw/6/ |
臺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 | https://tainanbma.blogspot.com/ |
高雄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 | http://ksbma.com/ |
內政部落實防災士政策 擴大培訓對象 強化社會防災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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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市防災士協會正式成立 邱臣遠代理市長:凝聚防災力量打造韌性城市 | 中央社訊息平台
內政部擴大培訓防災士 強化全社會災防韌性 〔院會議案〕
卓揆:導入全社會防衛韌性理念 擴大防災士培訓 落實參與地方防災協作中心機制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5)日於行政院會聽取內政部「防災士培訓與運用推動」報告後表示,強化全社會防衛韌性是現階段政府的重要施政,防災士的投入更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有助提升民眾風險意識及災害專業知識。卓院長請內政部結合社政、民政、警政與民間團體,共同擴大防災士的培訓;同時,未來應持續朝組織化與制度化方式納入防災士的能量,並落實防災士參與地方的防災協作中心機制。內政部於今(5)日行政院會報告「防災士培訓與運用推動情形」,部長劉世芳表示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有34.9%民眾是災時自行脫困,31.9%在家人協助下逃生,28.1%則在鄰居或朋友幫助下才逃離災難,依此寶貴經驗致使各國政府除強化公部門的災害防救量能外,亦逐漸重視民眾自助、互助的能力,因此內政部積極擴大推廣防災士培訓,並規劃於明(114)年底前,完成全國5萬名防災士的訓練,強化民間自主救援能力。
劉世芳指出,政府自107年起推動防災士培訓,推廣對象由早期村里已擴大至企業、民間組織及公部門機構,截至今(113)年8月底止,全國累計已培訓3萬0,376名防災士。為擴大推廣防災士培訓,內政部以領頭羊身分,在今年7至8月間於所在的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完成400人培訓,更規劃在9月完成立法院及考試院約150人的訓練,並已協調交通部、經濟部及中華電信等機關(構)推廣防災士培訓工作。另替代役暨社會韌性訓練執行中心已規劃114年新訓及備役召訓替代役接受防災士訓練,共同提升災害防救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