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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一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1002406030 號令、內
政部台內團字第 11000152630 號令會銜增訂發布「生態專業技術服
務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商業團體分業標準」「生態專業技術服務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修正對照表「商業團體分業標準」「生態專業技術服務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重要政策
健全房地產市場-健全房市 合理房價〔1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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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新聞稿 110年9月23日發布 (110)新聞發布第168號
為落實政府「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之信用資源有效配置及合理運用,上年12月8日、本年3月19日本行兩度修正施行「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目前受限貸款之成數下降;惟銀行不動產貸款增幅仍大,為避免過多信用資源流向不動產市場,有必要採取預防性措施,進一步控管相關授信風險,茲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自本年9月24日起實施。主要修正重點(詳附件)如下:
1. 新增規範自然人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不得有寬限期:特定地區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及新竹市。
2. 調降購地貸款最高成數為6成。
3. 調降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最高成數為5成,並明定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規範措施除外條款之「一定期間」為1年。
未來本行將密切關注房地產市場發展及金融機構不動產授信風險控管情形,並檢視規範措施之執行成效,適時滾動檢討調整管制措施,以健全銀行業務,並促進金融穩定。
主題專區-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強化抑制短期炒房並健全房市之政策目的,推動修正所得稅法,修正後之房地合一稅2.0已於今(110)年7月1日上路,相較於房地合一稅1.0有幾項修正重點,個人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時應予注意。
中區國稅局說明,房地合一稅2.0關於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之修正重點包含: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個人自今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課徵所得稅,應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地交易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以免因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熱門焦點/房地合一專區查詢相關資訊,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有關近期報載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房地合一2.0)施行日期將溯及既往一事,財政部說明上開修正草案於110年3月11日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有關房地合一稅2.0日出條款(施行日期)亦明定由行政院定之。財政部將持續關注不動產市場狀況,蒐集各界意見,並待立法院審議後由行政院通盤考量訂定施行日期。財政部將依立法院審議結果辦理,請外界莫再臆測,以免影響不動產交易市場。
因應近期部分地區涉有不當炒作房地產價格問題,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已就相關部會業管盤點各項可行調控措施,財政部依該方案推動房地合一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房地合一稅2.0),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將預售屋及一定條件股權交易視為房地交易,主要係為防杜房市短期炒作,維護居住正義、穩定產業經濟及金融。
近日報載學者以房租轉嫁等2理由不推囤房稅,不合邏輯,及房地合一所得稅及囤房稅同時實施,才能有效遏止炒房之建議,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有關是否推動囤房稅部分,考量衝擊層面大,為避免影響一般購屋者及租屋者生活負擔,允宜審慎,理由如下:
(一)囤房定義困難且複雜度高:現行房屋稅對於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係按「縣(市)歸戶」課徵,由地方政府視實際情形在法定稅率範圍內規定徵收率。目前臺北市就該類房屋訂定差別稅率,該市轄內之區域發展差距小,適用上當無爭議。如擴大到不同縣市,因城鄉差異大,例如,臺北市與臺東縣之房屋,倘均按相同標準課徵,恐引發爭議。又需考量繼承之持分房屋是否算1戶,及持有戶數達幾戶(應否考量面積大小等)才算囤房等問題,複雜度高。
(二)房屋稅額易轉嫁予承租人(房客):租屋市場之房東多為相對優勢,如對房屋課徵較高持有稅,將提高房東之持有成本,房東可能將增額稅負轉嫁給房客,甚或造成加碼超額轉嫁情形,反致租金上漲,對剛就業之青年或經濟弱勢者,增加其生活負擔。
(三)城鄉之房屋價格差距大(例如:臺北市1間房屋價上億元,其價值可能超過南部數間房屋之總價值),訂定全國統一標準不易。
(四)對於資金雄厚之屋主,增加持有稅,尚無法促使其釋出(出售或出租)房屋,以增加市場房屋之供給量。
(五)依據韓國25輪打房政策之經驗,加重持有稅抑制房價及囤房之效果不彰。
二、有關建議房地合一所得稅及囤房稅同時實施部分,財政部說明:因應近期部分地區有不當炒作房地產問題,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已就相關部會業管盤點各項可行調控措施,包括金融監管、不動產管理及租稅政策措施,分短、中長期循序漸進推動,該部配合該方案,為防杜所有權人藉由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規避房屋稅負,已擬具「房屋稅條例」第12條、第15條、第25條修正草案,其中第15條增訂第1項第9款適用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標準之條件,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之適用,草案刻辦理預告中。俟完成預告程序後,將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三、財政部再次強調,囤房稅屬上開「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中長期措施,該部將持續對於上開可能衍生之問題或爭議,就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精確統計資料,以及對租屋者及住宅房屋供需可能產生之影響等層面蒐集各界意見,審慎評估。政府目標「不是打房,是打炒房」,所推出對策必須精準有效,才能達落實居住正義並防杜不當炒作及投機行為之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