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條文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110年1月21日工程技字第1100200035號
修正「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條文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1294&log=detailLog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任職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該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執行業務,並支領公司營業全部時間報酬之工作;所稱繼續性從業人員,指持續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作,不包括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之工作者。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之執業技師,執行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工程技術服務業務,僅得以任職公司名義為之。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兼任公司以外之非技師業務或職務,不得與所任職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業務衝突;於公司營業時間內兼任者,並應經公司同意,但兼任技師公會之業務或職務者,免經公司同意。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前項同意時,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第二項之執業技師就辦理之業務,應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涉及現場作業者,並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始得於相關圖樣及書表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修正總說明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對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之規範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 及「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立法理由為「參考技師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並為防止執業技師出租及出借證照,爰明定執業技師須為繼續性從業人員。」。考量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在強化技師證照管理及使技師專注於業務,而技師執行業務時本應善盡其專業責任,且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之限制,不因執業方式不同而有差異,爰在兼顧該條立法目的及強化執行業務規範下,修正現行條文原則禁止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兼職之規定,定明不得兼任之業務或職務並落實公司治理,俾達有效管理之目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109年8月21日工程技字第1090200851號
預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修正草案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17988&log=detailLog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110年2月3日工程技字第1100200095號
廢止本會108年12月24日工程技字第1080201490號令,自即日生效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1728&log=detailLog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工程技字第1080201490號
一、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但書規定,認可下列業務或職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得予兼任:
(一)經任職公司同意,從事每週八小時以內,與技師科別技術事項有關之教學或研究。
(二)受政府機關徵調或經任職公司同意,從事具公益性質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勘災、鑑定、審查、檢查、抽查、調查、勘驗或評估。
(三)經任職公司同意,擔任技師公會、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或章程所定職務。
(四)經任職公司同意,擔任該公司以外之董事或監察人,但不得為董事長、常務董事或代表人;並不得兼任所設計、監造工程施工廠商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不得因兼任公司以外業務或職務,而有違反應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繼續性從業人員之情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工程技字第一○○○○○三七一六○號令,自即日廢止;本會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六○○四七七五○○號函、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工程技字第一○○○○○三七一六三號函、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工程技字第一○六○○一七六四二一號函及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工程技字第一○六○○三八五六三○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0.02.03. 工程技字第1100200095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