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剩餘土石方(以下簡稱餘土)的流向管制,是各縣市政府為了防止土方亂倒、破壞國土景觀及造成水土保持問題的重點工作。
雖然中央政府有《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但具體的執行細節與開罰準則,主要由各縣市政府的自治條例來規範。
核心管制機制:三位一體
地方政府對於餘土的管制主要圍繞三個核心環節,確保每一方土都有跡可循:
1. 申報與許可 (前置作業)
計畫書審核: 建築工程或公共工程在開工前,必須提交「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載明預估土方量、種類、處理地點(土資場)及運輸路線。
勾稽作業: 縣市政府會透過「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進行線上申報與勾稽,確保來源端與收受端數據吻合。
2. 流向證明文件 (運送過程)
隨車憑證: 司機必須隨車攜帶經核准的「流向證明文件」(俗稱三聯單或五聯單)。
GPS 監控: 許多縣市(如桃園市、新北市)已強制要求載運餘土的車輛裝設 GPS 定位系統,以便即時監控是否偏離預定路線。
3. 土資場管理 (末端收容)
進場核對: 土資場(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必須確認車輛有合法憑證才准予進場。
影像監控: 地方政府通常會要求土資場安裝 CCTV 監視器,並與主管機關連線,防止虛報進場量。
各縣市特色措施舉例
不同縣市因地理環境與開發程度不同,有不同的管理重點:
| 縣市 | 重點措施 | 目的 |
| 新北市 | 強制 GPS 追蹤、結合警察局擴大攔查。 | 防止土方流入山區或偏遠農地。 |
| 桃園市 | 土資場總量管制、推動「餘土銀行」。 | 因開發案多,透過銀行機制調節供需,減少資源浪費。 |
| 臺中市 | 電子聯單化 (數位簽章)。 | 減少人工填寫錯誤或偽造三聯單的可能。 |
| 雲林/彰化 | 加強農地非法回填查緝。 | 防止重金屬或廢棄物假借「餘土」名義傾倒於農地。 |
現行管制面臨的挑战
雖然制度嚴謹,但實務上仍存在一些「灰色地帶」:
非法轉運: 部分業者會在進入土資場前,先將土方運往非法轉運站。
混入廢棄物: 營建廢棄物(如廢木材、塑膠)混入餘土中,偽裝成乾淨土方。
跨縣市流竄: 當 A 縣市管制趨嚴時,土方往往會流向管制較鬆或查緝較難的 B 縣市。
小撇步: 如果您是開發單位或營造商,務必確認配合的清運業者具備合法資格,並定期檢查 GPS 軌跡與土資場簽收記錄,否則一旦發生亂倒,業主往往也需負連帶法律責任。
您是想進一步了解特定縣市(如台北、台中)的罰則,還是需要申請餘土計畫書的具體流程說明?
各地方縣市為管制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主要採取強制清運車輛安裝GPS即時追蹤系統、要求建立電子聯單申報機制,並落實土資場/目的事業處理場所月報申報。同時,部分縣市如桃園、台中、宜蘭修正條例,推動「A至C」直送模式,加速合法去化。
以下為地方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的具體措施:
1.
源頭管制與申報
- 電子化作業: 要求施工單位在開工前,必須透過系統申報餘土流向與處理計畫。
- 產出量勾稽: 地方主管機關(如工務局、建管處)按月勾稽營建工地出土量與收容場所(土資場)進場量,確保數量一致。
- 零星少量管理: 針對小型工程的零星廢棄土,簡化管理但仍要求紀錄去向。
2.
運輸流向監控 (GPS)
- 強制裝機: 要求承攬商清運車輛全數安裝符合規格的 GPS 即時追蹤系統,並與中央或地方系統串接,落實「逐車追蹤」。
- GPS 雙軌並行: 地方政府自建系統與中央系統並行,嚴格查核非法棄置。
3.
收容處置場所管理
- 現場紀錄: 要求土資場或目的事業處理場所(砂石廠、混凝土廠)必須安裝監視錄影設備,記錄車輛進出與卸土情形。
- 月報申報: 土資場需每月五日前填報收容月報表,若處理外縣市餘土,需同時檢送該外縣市主管機關。
- 嚴格復原: 場區停業或許可期滿,必須提送「整復計畫書」,確保場區不會變成非法垃圾堆置場。
4.
地方特色與簡化措施
- 「A至C」直送模式: 桃園市、台中市、宜蘭縣等透過修訂自治條例,將「營建工地(A點)」產出的有價土石方或可利用物料,直接送至「砂石洗選廠、預拌混凝土廠(C點)」,免經中間處理(土資場),加快去化。
- 強化違規處理: 若發現非法棄置,勒令工地停工、限期清除,並提高廢棄土流向稽查頻率。
5.
跨區域合作
- 跨縣市通報: 針對跨縣市運送,建立「收土端」與「出土端」縣市的合作與資訊勾稽機制。
各縣市皆依據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進行自治條例的修訂與執行,主要目的是將所有產出的土石方納入資訊管理系統。
地方政府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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