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9日 星期五

【臺中市】158空間資訊網


透明、公開是不動產交易重要基礎!台中市政府地政局將歷年各項市政建設查估協議價購的價格及土地徵收補償的市價,完整揭露於地政局「158空間資訊網」,不但價格、工程名稱等資訊一覽無遺,還能套疊地籍圖、都市計畫圖、街道圖等圖資,不僅讓民眾協議價購前充分掌握知的權利,也建構完整台中住宅及不動產資訊。

地政局長吳存金表示,自101年土地徵收條例修正以來,被徵收土地即採「市價」補償,徵收前的先行程序即為協議價購,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而所有權人將參考鄰近協議價購或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決定是否同意協議價購,因此掌握市價資訊對民眾來說至關重要。

吳局長指出,「158空間資訊網」(https://lohas.taichung.gov.tw/lohas/)將歷年協議價購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完整呈現,讓民眾清楚、充分了解價格資訊,增加民眾同意協議價購意願,提升公共建設辦理效率;此外,台中市各需地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價格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均是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再由地政局召集不動產估價學者及專家等委員進行審議,以客觀、中立態度為市民把關價格資訊。


台中市政府地政局為優化地政服務,推出「158+空間資訊網」,提供公開市政空間資訊查詢服務,包括地籍圖資、土地開發區、市地重劃徵收案件、不動產交易等,讓民眾快速取得所需地政資訊,瞭解生活周圍的公共建設、使用分區及未來發展或開發訊息。

地政局長吳存金表示,地政局掌理台中市不動產管理、用地取得、土地開發等業務,攸關環境品質、社會公義及人民財產權益。由於地政資訊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但多數公開資料僅為文字描述,民眾對資料與空間的對應關係不易了解,無法有效利用,為解決此問題,地政局推出「158+空間資訊網」,方便民眾查詢地政資訊。

吳局長說,「158+空間資訊網」讓民眾能以簡單明瞭的方式調閱公開的市政空間資訊,包含地籍圖資、土地開發區、市地重劃徵收案件、不動產交易、斷層敏感區、汙染管控區、潛勢溪流、土地使用分區、觀光旅遊、災害防治等,深受市民肯定。

地政局指出,民眾可透過「158+空間資訊網」瞭解生活周圍的公共建設、使用分區及未來發展或開發訊息,促進公部門資訊透明化、創造土地應用價值,並協助民眾尋找合宜、理想的置產房地區位,「158+空間資訊網」請上網站 https://lohas.taichung.gov.tw/webgis 查詢。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 158空間資訊網
 
功能導覽


















































0


 




2021年7月1日 星期四

不動產及相關服務業經營概況調查

 

內政部於110年6月28日至9月15日辦理「109年不動產及相關服務業經營概況調查」,懇請受訪企業支持與配合

內政部為蒐集「不動產及相關服務業(包括「不動產開發業」、「不動產租售業」、「不動產經紀業」、「不動產管理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不動產估價業」及「地政士事務服務業」)之主要經營狀況資料,包括企業經營類型、從業員工人數及薪資、營運狀況、收支損益及對相關政策的看法,以了解其營業活動實況及營運變動趨勢,建立不動產及相關服務業基本統計數據,提供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法令,輔導不動產及相關服務業發展之參考;並充實住宅及其他不動產交易資訊,健全本部相關不動產資料庫,供為業者訂定經營方針與拓展業務,以及民間消費者與投資者之參考;亦提供行政院主計總處編算國民所得參用,特舉辦「109年不動產及相關服務業經營概況調查」(以下簡稱本調查)。

本調查由內政部委託典通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採分層隨機抽樣調查,調查期間訂為本(110)年6月28日至9月15日,被抽選到的企業,內政部將專函通知,請於收到調查表後10日內填妥資料,依摺線對摺後免貼郵票寄回,亦可由本部委託之調查公司以傳真、電子郵件、網路填報或派員方式收回。

本調查將依統計法相關規定,所填報資料僅供整體統計分析之用,個別資料絕對保密,請受訪之企業放心填答。如受訪企業對本調查有任何疑問,可隨時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詢求證,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內政部1996內政服務熱線,或撥打內政部統計處(02)2356-5347、5348、5349、5351、5352、5357(6線),內政部承辦人員將為您詳細說明;如對調查表內容有所疑義,亦可洽詢本部委託之典通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專線(02)2331-5133分機601至604、806、861至863,將有專人為您說明。

108年不動產服務業經營概況調查



2021年2月25日 星期四

⊙營造工程施工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主題網頁【建築攝取網】採購工程>品管工安



營造工程工作場所及作業內容潛在危害眾多,稍一不慎,極易釀致災害,須由工程業主、設計者、施工者及使用者等權責單位於營造工程全生命週期各階段之適當時機辦理施工風險評估,掌握風險狀況,研擬風險對策,妥適管理,以提升施工安全。為協助上述權責單位落實營造工程全生命週期各階段之施工風險評估及管理,本署參照國家標準CNS 31000及國際標準ISO31000等訂定「營造工程風險評估技術指引」,提供事業單位參考。





舊版

營造工程施工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07115日 勞職安2字第1071000568

營造工程施工風險評估技術指引(核定版).pdf

營造工程施工風險評估技術指引解說手冊(核定版).pdf

營造工程施工風險評估圖示.pdf (1)


0

2021年2月9日 星期二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專任執業技師兼任公司以外之非技師業務或職務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條文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110121日工程技字第1100200035

修正「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條文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1294&log=detailLog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任職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該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執行業務,並支領公司營業全部時間報酬之工作;所稱繼續性從業人員,指持續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作,不包括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之工作者。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之執業技師,執行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工程技術服務業務,僅得以任職公司名義為之。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兼任公司以外之非技師業務或職務,不得與所任職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業務衝突;於公司營業時間內兼任者,並應經公司同意,但兼任技師公會之業務或職務者,免經公司同意。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前項同意時,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第二項之執業技師就辦理之業務,應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涉及現場作業者,並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始得於相關圖樣及書表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修正總說明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對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之規範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 及「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立法理由為「參考技師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並為防止執業技師出租及出借證照,爰明定執業技師須為繼續性從業人員。」。考量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在強化技師證照管理及使技師專注於業務,而技師執行業務時本應善盡其專業責任,且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之限制,不因執業方式不同而有差異,爰在兼顧該條立法目的及強化執行業務規範下,修正現行條文原則禁止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兼職之規定,定明不得兼任之業務或職務並落實公司治理,俾達有效管理之目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109821日工程技字第1090200851

預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修正草案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17988&log=detailLog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11023日工程技字第1100200095

廢止本會1081224日工程技字第1080201490號令,自即日生效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1728&log=detailLog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81224

工程技字第1080201490


一、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但書規定,認可下列業務或職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得予兼任:

()經任職公司同意,從事每週八小時以內,與技師科別技術事項有關之教學或研究。

()受政府機關徵調或經任職公司同意,從事具公益性質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勘災、鑑定、審查、檢查、抽查、調查、勘驗或評估。

()經任職公司同意,擔任技師公會、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或章程所定職務。

()經任職公司同意,擔任該公司以外之董事或監察人,但不得為董事長、常務董事或代表人;並不得兼任所設計、監造工程施工廠商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不得因兼任公司以外業務或職務,而有違反應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繼續性從業人員之情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工程技字第一○○○○○三七一六號令,自即日廢止;本會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六○○四七七五○○號函、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工程技字第一○○○○○三七一六三號函、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工程技字第一○○一七六四二一號函及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工程技字第一○○三八五六三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0.02.03. 工程技字第1100200095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