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 星期六

【臺北市】110年度地政業務督導考評綜合整體表現報告

  

GUIDEPAGES: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內政部地政業務督導考評 

縣市年度綜合表現



【臺北市】110年度考評綜合整體表現簡報及書面資料

資料期間為該年度前一年7月至本年6月止

內容摘要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致力推展「智慧創新地政服務」、「資訊透明租買有序」及「整體開發基金健全」等三大施政目標,整合市府跨局處資源,結合各界力量公私協力,積極推動各項創新措施及便民服務。


今年度提出13項主題式創新,11項其他創新措施及12項持續推動之歷年創新。13項主題式創新如下:

一、AI也能審契約-預售審約電腦秒判
二、非宅警示-廣告多警示 交易有保障
三、租賃減稅執行力 中央地方齊努力-制定自治條例
四、實價登錄大明星 好戲連台2.0
五、地價查估-精實策進 均衡合理
六、三維地籍建物模型-打造智慧城市的基礎
七、地政士開業變更免書證線上辦
八、自動領謄本 就愛謄本機
九、兩組併一組 找到真地主-地籍清理精實管理
十、地政動動腦 都更趕快好
十一、地政資訊一條鞭 單一入口好方便-資料中心整合管理
十二、地方作伙來參詳-地方人士加入區徵重劃委員會行列
十三、區徵重劃跨域治理-開發好政滾動修正

臺北市E化服務不斷升級,持續推廣及擴充「智慧地所」線上申辦服務,優化「臺北地政雲」功能,並推動「智慧測繪」服務;地政業務服務流程便捷化,申辦案件流程簡化、書表減量,讓民眾有感;整體施政民眾滿意度高,建議事項積極處理並回應改善;開發地區土地活化管理,有效充分利用市有土地,帶動地區發展。

臺北市行銷地政業務不遺餘力,宣導管道多元,成效卓越,12大主題政策行銷如下:

一、實價新制報你哉 房價日日搶先看
二、房東免煩惱 房客有保障
三、建商契約嚴把關 預售買屋更安全
四、謄本櫃員機 省時又便利
五、繼承快辦好 產權免煩惱
六、聰明選擇智慧送件 您建言我精進
七、規費免現金 嗶卡新生活
八、地籍異動即時通 產權保障很輕鬆 我家住址可隱匿 陌生仲介不打擾
九、線上聲明驗身分 一卡搞定免出門
十、耕地三七五 EASY大換約
十一、各路英雄迸火花 為民辯出好開發
十二、開發面對面 資訊不漏接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持續以「成為守護不動產秩序的領航者」為願景,「提供專業便捷智慧化的服務、確保市民不動產權益」為使命,提出更多民眾有感的創新服務及簡政便民措施,為打造宜居永續臺北城努力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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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 星期五

【詹氏書局】CSI見築現場 Construction Scene Investigation。王玨 著

 
 詹氏書局官方網站



專為建築經理人打造的系列叢書
CSI見築現場 Construction Scene Investigation
 

新勢力:
面面俱觀 ▎建築土木相關科系學生、營造公司施工組人員新進人員、有志投入建築領域者,亟需能與現場作業對應的第一手教材,以利將所學與實務相互整合,奠定進入營造領域的穩固基礎。

推薦用書:
CSI見築現場第1冊:建築識圖應用
CSI見築現場第2冊:營建工程施工
 

繼承者:
步步為營 ▎已於營造領域從事現場工作23年以上,具備基本監工能力,準備開始接觸行政與客戶服務等相關業務,正值發展通盤管理能力之階段,需要能建立作業程序與策略的工作指南。

推薦用書:
CSI見築現場第3冊:營建應變修繕
CSI見築現場第4冊:營建行政管理
CSI見築現場第1&2
 

領航者:
精益求精 ▎對於營建工程之實質作業內涵及行政程序皆能熟稔掌握,正朝前端的成本控制領域努力,負責整合多方資料以編列預算項目,需要建置工作效率高的估算系統的工具,以回饋正確數據於現場作業,完美執行成本控制的重責大任。

推薦用書:
CSI見築現場第5冊:工程數量計算
CSI見築現場第6冊:營建成本管理
CSI見築現場第1冊至第4
 

CSI見築現場第一冊:建築識圖應用「結構施工圖、建築施工圖、大樣圖於施工現場之實務運用」二版
http://archbook.com.tw/book-detail.asp?BookNumber=10124D
https://bit.ly/3CkxvDe  


CSI見築現場第二冊:營建工程施工「營造與施工流程、分項工程施工要領、施工規範於施工現場之實務運用」二版
http://archbook.com.tw/book-detail.asp?BookNumber=10124E
https://bit.ly/30yK4y3


CSI見築現場第三冊:營建應變修繕「施工過程的錯誤中止、工項完成後的缺失修繕、驗收交屋的瑕疵補救」
http://archbook.com.tw/book-detail.asp?BookNumber=10124F
https://bit.ly/30lK2ZX 


CSI見築現場第四冊:營建行政管理「全流程圖解就不難!建管申報、安衛管制、使照申請一次上手」
http://archbook.com.tw/book-detail.asp?BookNumber=10124G
https://bit.ly/3ceEuDl 


CSI見築現場第五冊:工程數量計算「照著算完成工程估價單編列!算圖公式一看就懂」
http://archbook.com.tw/book-detail.asp?BookNumber=10124H


特惠套書組合CSI見築現場〉建築識圖應用營建工程施工營建應變修繕營建行政管理工程數量計算(一套5冊)



CSI見築現場第六冊:營建成本管理
http://archbook.com.tw/book-detail.asp?BookNumber=10124I
https://bit.ly/3wRAOR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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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8日 星期六

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

 

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專區

https://www.moi.gov.tw/COVID-19/


內政部紓困辦法專區














訂定「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

內政部令 110年9月17日 台內地字第11002650261號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建築師、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依法執行業務所設立之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止,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下列比較基準期間之一之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經主管機關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
  (一)一百零八年同期。
  (二)一百零八年下半年之月平均。
  (三)一百零九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四)一百十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第 四 條
  本辦法之紓困措施為提供營運及周轉資金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
  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本國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第 五 條
  本貸款之規定如下:
  一、本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辦公場所租金及其他營運必要性項目之周轉金額為限。
  二、本貸款之期限由金融機構與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自行商定,最長三年,包括寬限期最長一年。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實際需求予以展延。
  三、本貸款額度總計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得分次申請,惟不得循環動用且不得借新還舊。
  四、本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
  五、經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之本貸款,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規定移送信用保證,保證成數十成,並由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之執行業務人或共同執行業務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期間之手續費免向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計收,由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六、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申請本貸款時,應檢附切結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及依承貸金融機構規定應檢附之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向各承貸金融機構辦理。
  七、申請本貸款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一)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其執行業務人或共同執行業務人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或恢復使用後仍有存款不足遭退票。
  (二)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其執行業務人或共同執行業務人向承貸金融機構借款逾期未償還。
第 六 條
  事務所、聯合事務所及承貸金融機構應盡義務如下:
  一、主管機關得偕同信保基金隨時派員前往瞭解本貸款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承貸金融機構於辦理本貸款貸放後,應作成紀錄,並徵提前條第六款之切結書。
  三、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申請本貸款,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或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變更本貸款用途,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
第 七 條
  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得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本貸款申請,並應於核貸後三個月內完成第一筆動撥,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動撥完畢。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督導及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第五條相關事項,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主管機關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內政部令 110年9月17日 台內地字第110026502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