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日 星期四

不動產及相關服務業經營概況調查

 

內政部於110年6月28日至9月15日辦理「109年不動產及相關服務業經營概況調查」,懇請受訪企業支持與配合

內政部為蒐集「不動產及相關服務業(包括「不動產開發業」、「不動產租售業」、「不動產經紀業」、「不動產管理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不動產估價業」及「地政士事務服務業」)之主要經營狀況資料,包括企業經營類型、從業員工人數及薪資、營運狀況、收支損益及對相關政策的看法,以了解其營業活動實況及營運變動趨勢,建立不動產及相關服務業基本統計數據,提供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法令,輔導不動產及相關服務業發展之參考;並充實住宅及其他不動產交易資訊,健全本部相關不動產資料庫,供為業者訂定經營方針與拓展業務,以及民間消費者與投資者之參考;亦提供行政院主計總處編算國民所得參用,特舉辦「109年不動產及相關服務業經營概況調查」(以下簡稱本調查)。

本調查由內政部委託典通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採分層隨機抽樣調查,調查期間訂為本(110)年6月28日至9月15日,被抽選到的企業,內政部將專函通知,請於收到調查表後10日內填妥資料,依摺線對摺後免貼郵票寄回,亦可由本部委託之調查公司以傳真、電子郵件、網路填報或派員方式收回。

本調查將依統計法相關規定,所填報資料僅供整體統計分析之用,個別資料絕對保密,請受訪之企業放心填答。如受訪企業對本調查有任何疑問,可隨時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詢求證,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內政部1996內政服務熱線,或撥打內政部統計處(02)2356-5347、5348、5349、5351、5352、5357(6線),內政部承辦人員將為您詳細說明;如對調查表內容有所疑義,亦可洽詢本部委託之典通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專線(02)2331-5133分機601至604、806、861至863,將有專人為您說明。

108年不動產服務業經營概況調查



2021年2月25日 星期四

⊙營造工程施工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主題網頁【建築攝取網】採購工程>品管工安



營造工程工作場所及作業內容潛在危害眾多,稍一不慎,極易釀致災害,須由工程業主、設計者、施工者及使用者等權責單位於營造工程全生命週期各階段之適當時機辦理施工風險評估,掌握風險狀況,研擬風險對策,妥適管理,以提升施工安全。為協助上述權責單位落實營造工程全生命週期各階段之施工風險評估及管理,本署參照國家標準CNS 31000及國際標準ISO31000等訂定「營造工程風險評估技術指引」,提供事業單位參考。





舊版

營造工程施工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07年1月15日 勞職安2字第1071000568號

營造工程施工風險評估技術指引(核定版).pdf

營造工程施工風險評估技術指引解說手冊(核定版).pdf

營造工程施工風險評估圖示.pdf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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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9日 星期二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專任執業技師兼任公司以外之非技師業務或職務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條文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110年1月21日工程技字第1100200035號

修正「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條文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1294&log=detailLog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任職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該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執行業務,並支領公司營業全部時間報酬之工作;所稱繼續性從業人員,指持續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作,不包括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之工作者。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之執業技師,執行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工程技術服務業務,僅得以任職公司名義為之。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兼任公司以外之非技師業務或職務,不得與所任職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業務衝突;於公司營業時間內兼任者,並應經公司同意,但兼任技師公會之業務或職務者,免經公司同意。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前項同意時,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第二項之執業技師就辦理之業務,應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涉及現場作業者,並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始得於相關圖樣及書表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修正總說明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對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之規範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 及「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立法理由為「參考技師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並為防止執業技師出租及出借證照,爰明定執業技師須為繼續性從業人員。」。考量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在強化技師證照管理及使技師專注於業務,而技師執行業務時本應善盡其專業責任,且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之限制,不因執業方式不同而有差異,爰在兼顧該條立法目的及強化執行業務規範下,修正現行條文原則禁止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兼職之規定,定明不得兼任之業務或職務並落實公司治理,俾達有效管理之目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109年8月21日工程技字第1090200851號

預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修正草案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17988&log=detailLog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110年2月3日工程技字第1100200095號

廢止本會108年12月24日工程技字第1080201490號令,自即日生效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1728&log=detailLog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工程技字第1080201490號


一、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但書規定,認可下列業務或職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得予兼任:

(一)經任職公司同意,從事每週八小時以內,與技師科別技術事項有關之教學或研究。

(二)受政府機關徵調或經任職公司同意,從事具公益性質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勘災、鑑定、審查、檢查、抽查、調查、勘驗或評估。

(三)經任職公司同意,擔任技師公會、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或章程所定職務。

(四)經任職公司同意,擔任該公司以外之董事或監察人,但不得為董事長、常務董事或代表人;並不得兼任所設計、監造工程施工廠商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不得因兼任公司以外業務或職務,而有違反應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繼續性從業人員之情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工程技字第一○○○○○三七一六○號令,自即日廢止;本會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六○○四七七五○○號函、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工程技字第一○○○○○三七一六三號函、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工程技字第一○六○○一七六四二一號函及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工程技字第一○六○○三八五六三○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0.02.03. 工程技字第1100200095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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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4日 星期一

2021營造業減災加強年


勞動部許銘春部長率隊檢查營造工地,啟動「營造業減災加強年」

110-01-04

營造業職災高,勞動部許銘春部長關心營造工地勞工安全,於今(110)年上班的第一天(4日)率職安署及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員,前往新北市林口地區的4件大型建案工地進行勞動檢查,並宣示110年為營造業減災加強年,要求事業單位落實施工安全管理,強化安全衛生設施,避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初步統計,本日共停工4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

勞動部表示,108年營造業職災死亡人數攀升至168人,109年迄12月27日止,死亡人數雖已降至142人,惟仍為各業之冠,分析主要原因,包括前瞻計畫等重大公共工程陸續展開,台商積極回流投資,全國建案開工量大幅增加,部分工程因安全衛生設施欠缺及管理不良,導致重大職災案件增加。勞動部已要求職安署重新檢討營造業防災機制,除推動施工風險評估管理機制、運用資訊科技減災及結合外部資源防災等多項強化營造業減災策略,協助營造業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降低職災發生風險之外,並於去(109)年11月要求全國勞動檢查機構,就前瞻計畫等重大公共工程啟動聯合監督檢查,針對重大職災較多的建商旗下建案工地全面實施檢查,以及由職安署率各勞動檢查機構主管與建設公司高層主管座談,要求提出減災方案。勞動部為持續降低全國職災,將以110年為「營造業減災加強年」,提升監督檢查量能,對違規業者積極裁處,以督促營造工地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達成減災目標。

許部長強調,「尊重生命」為普世價值,「安全第一」是施工核心,生命是無價的,一個勞工發生職災死亡,即代表一個家庭的破碎,勞動檢查目的係為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仍需由工程業主及施工廠商等落實施工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及稽核,始能防止職業災害發生。同時呼籲,請全國公共工程及投資建案等工程業主配合勞動部共同減災,加強稽核工地,督促施工廠商落實施工安全衛生管理,以確保工作者安全,創造零工安事故的工作環境。





勞動部近日通過「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修正案,對於高風險之屋頂作業,要求新設廠房屋頂邊緣與周圍應設置護欄,及易踏穿屋頂應設堅固格柵等防止勞工墜落永久性設施,並增列相關營造作業主管對於危險作業管制之責任;此外,對於施工架、擋土支撐、模板支撐及橋梁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也增列應由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或相關執業技師妥為設計,避免結構性破壞,危害勞工作業安全。
從事屋頂作業,因為安全設施不良而發生墜落或滾落災害,每年造成20~30名勞工死亡,特別是在颱風天前後之廠場屋頂修繕及屋頂附屬設備(水塔、冷氣、太陽能板等)安裝維護等,更易輕忽而肇災,因此,本標準特別增訂第18條之1規定,要求雇主於新設工廠鋼構屋頂邊緣與周圍應設置護欄,及易踏穿屋頂應設堅固格柵等防止勞工墜落永久性設施,以源頭管理保護勞工作業安全。另對於擋土支撐、露天開挖、模板支撐、隧道等挖掘(襯砌)、施工架組配及屋頂作業等高危害性之作業場所,要求作業主管於勞工進入該場所作業前,應確認現場安全衛生設施及正確使用個人安全防護具之管制責任。 
勞動部表示,施工架、擋土支撐、模板支撐及橋梁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未經專業技師核算設計及按圖施工,恐發生倒塌崩塌危害,尤其在強風大雨期間更容易造成施工架倒塌釀成重大災害事故,例如107年高雄市區一棟新建大樓,即因施工架倒塌造成路過3名民眾死亡之悲劇,故本標準經檢討強化規劃設計端之把關,對於有結構破壞疑慮之假設構造物,明定應由專業技師設計、繪製施工圖說,並查核施工廠商確實按圖施工。
勞動部呼籲,各類事業單位有各項營繕作業時,應確實依照本標準落實施工安全管理,並妥善設置安全衛生設施,以保護勞工作業安全,各勞動檢查機構也會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業者積極預防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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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 星期二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推展高風險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培養職安防災觀念 推展高風險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09-10-20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自今年(109)7月1日起,持續委外辦理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今年教育訓練課程更拓展至其他高風險作業別,以協助勞工取得臺北職安合格證明,提升相關工作者工作安全知能。

  檢視本市發生重大職災案件之行業別及肇災原因,顯示現行職業災害之發生,並不侷限於營造作業,部分高風險非營造作業如戶外廣告裝置、冷氣安裝、纜線佈放、樹木修剪、交通運輸等,亦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個案。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陳信瑜局長亦多次呼籲:「雇主應確實使勞工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動局已將勞工的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列為重點檢查項目。」

  因此,勞動局為協助及輔導本市轄內無一定雇主及中小型事業單位之從業勞工,持續由勞動檢查處委託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認可之教育訓練機構,辦理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今年配合「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推展高風險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之修訂,除營造作業相關之作業人員訓練外,另包含廣告業從事各種戶外廣告之裝置、修理、維護人員,家庭電器批發零售業從事冷氣安裝或維修,有線電信業從事纜線佈放,綠化服務業以高空作業車從事樹木移植、修剪及交通運輸從業人員等高風險作業人員訓練,以提升勞工對於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的危害意識,進而防止職業災害的發生,並保障勞工生命安全與健康。

  陳信瑜局長表示:「防止職災不要靠運氣,澈底提高安全意識、加強防護措施才是重要」。為因應現行職災樣態,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臺北職安卡)適用範圍已由「營造作業」擴展至「高風險作業」,而委外課程也推展為高風險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今年度委外課程預計於11月底前結束,歡迎有需要的高風險作業從業勞工可向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洽詢課程及報名,請撥打電話(23218195分機9或分機28)或洽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綜合規劃科(電話:23086101分機508)。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推展高風險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北市勞職字第109610421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二十點,並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推展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作業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為提升勞工作業安全意識,協助高風險作業事業

    單位與相關職業工會,聯合推展高風險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下簡稱一般訓練

    ),降低職業災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承攬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內須實施一般訓練之土建、機電等營造

    作業,及其他經勞動局公告之高風險作業(以下合稱高風險作業)。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從事前點所定高風險作業之下列勞工:

    (一)雇主新僱用勞工。

    (二)在職勞工變更工作者。

    (三)工作場所各級作業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四)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四、勞動局或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檢處)應協同工作性質相當之高風險作業事業

    單位,培育前點所定勞工,以建置安全工作環境,提升基本工作職能及勞動安全意識。

    必要時,得與事業單位合作或補助,自行或委託實施一般訓練之單位(下稱訓練單位)

    辦理。

五、下列單位於登錄勞動局建置之「臺北職安聯繫網」後,得就第三點所定勞工實施一般訓

    練:

    (一)從事第二點所定高風險作業之事業單位或由其委託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認可

          之訓練機構。

    (二)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

    (三)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四)依法組織且主事務所登記於本市之職業安全衛生機構、團體。

    (五)其他經勞動局核准之機構、團體或事業單位。

    勞工經一般訓練結業,由勞動局或前項訓練單位實施筆試或實務測試合格後,訓練單位

    應將合格人員名冊及訓練相關資料上傳於「臺北職安聯繫網」,前開資料經勞動局檢視

    無誤後,應登錄「臺北職安聯繫網」供其他事業單位查詢。

六、一般訓練按「作業別」區分如下,分別辦理:

    (一)土建工程類:

          1.假設工程:從事圍籬、施工架、施工電梯、組合屋、抽(排)水等作業。

          2.基礎工程:從事連續壁、土方、支撐、基樁、地質改良等作業。

          3.結構體工程:從事鋼筋、混凝土、鋼構、模板、潛盾等作業。

          4.裝修(景觀)工程:從事泥作、石材、油漆、輕隔間、帷幕牆等作業。

    (二)機電工程類:從事水電(含臨時性)、電梯、空調、消防等作業。

    (三)營造工程管理人員:包括現場各種作業管理人員及其事業單位所屬管理人員。

    (四)其他經勞動局公告之高風險作業別。

    營造工程管理人員,除前項第三款所定者外,認有需要時,得另行選擇輔修其他「作業

    別」之營造一般訓練。

七、勞動局得聘請具高風險作業、安全衛生或勞動檢查實務專業之人員,依前點第一項各款

    所列「作業別」編輯一般訓練教材,提供培育作業勞工之用。

八、訓練單位至遲應於開課二日前,上傳下列資料於「臺北職安聯繫網」向勞動局申請同意

    開課:

    (一)計畫書:包括開辦「作業別」類別、訓練時間、上課地點、學員名單等事項。

    (二)課程配當表。

    (三)授課講師資歷名冊。

九、勞動局必要時得於一般訓練上課期間派員抽查。

十、一般訓練講師,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一)從事有關高風險作業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二年以上,且取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規則第二條結業證明之人員。

    (二)從事高風險作業管理工作二年以上,且取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條結

          業證明之人員。

    (三)從事勞動行政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二年以上之人員。

    (四)從事勞動檢查工作二年以上之人員。

    (五)其他經勞動局審查合格之人員。

    一般訓練講師應使用勞動局編輯或認可之一般訓練教材;自行編輯教材者,授課內容應

    以實務為主,並經勞動局或勞檢處同意。

十一、一般訓練講師自行或接受推薦,經勞動局查證符合前點第一項各款資格者,登錄於「

      臺北職安聯繫網」,提供訓練單位邀請聘任。

十二、一般訓練上課期間,訓練單位應攝(錄)影存證。

      勞動局或勞檢處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訓練單位提供攝(錄)影紀錄受檢。

十三、勞工經一般訓練筆試或實務測試合格者,由訓練單位於「臺北職安聯繫網」登錄測試

      結果、訓練期間簽到表(上、下午各簽到一次)及勞工「個人資料公開使用同意書」

      ,由勞動局按一般訓練之「作業別」,登錄於「臺北職安聯繫網」,取得臺北職安合

      格證明),作為勞工求職技能之證明。

十四、勞動局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之個人資料,應確實保密,除為就業媒合、勞動檢查比對

      或勞動宣導等特定目的外,不得洩漏或使用。

十五、一般訓練單位取得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之個人資料公開使用同意書應存檔保管二年。

      取得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如有變更個人資料之需要,應以書面向勞動局申請變更。

十六、臺北職安合格證明登載事項,以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之姓名、訓練合格「作業別」類

      別、日期或經勞動局核定事項為限。

      經多項「作業別」之一般訓練結業,且經筆試或實務測試合格者,合併註明。

十七、臺北職安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 3年。

      臺北職安合格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經再教育訓練 3小時或實務測試合格者,有效期

      限得再延長 3年,延長次數不限。

十八、勞工再參加第二類以上之其他作業別訓練者,得減少訓練時數。但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3 小時,訓練課程應以從事作業安全所需要之專業職能為主。

十九、從事高風險作業事業單位依工程進度,僱用、指派持有臺北職安合格證明勞工,從事

      從事合格證明所登載『作業別』類別之作業,視為已完成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六條第一項之雇主責任。

二十、從事高風險作業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優良者,勞動局得不定期公開獎勵、表揚事業

      單位(工地)、安全衛生或工程施工管理人員。